税收审计-税收管征审计-税款征收审计
词条类别
审计知识方法
资源分类
税款征收审计
词条名称
关联交易审核不严审计方法
时 间
2016-03-31
作 者
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长沙特派办课题组
词条摘要
本词条介绍了关联交易审核的概念、审核目标、内容和步骤。纳税人通过与关联方交易、转移定价的方式偷逃税款,税务机关监管不严,导致国家税款流失。
一、概念
关联交易主要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之一关系:
1.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2.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3.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
4.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
5.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6.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7.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8.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包括虽未达到本条第(一)项持股比例,但一方与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家族、亲属关系等。
二、审计目标
严格审核关联方交易,防止企业所得税款流失的问题。三、内容和步骤
审计时,首先审查企业纳税征管档案,是否在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了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是否在税务机关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提供了相关资料。在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是否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其次,审查企业是否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是否与企业进行协商和确认,并最终达成预约定价安排,企业所得税相关涉及部分是否按照上述原则进行了调整和计算。
再次,审查税务机关在审核企业转让定价时,是否重点选择了以下企业:一是关联交易数额较大或类型较多的企业;二是长期亏损、微利或跳跃性盈利的企业;三是低于同行业利润水平的企业;四是利润水平与其所承担的功能风险明显不相匹配的企业;五是与避税港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企业;六是未按规定进行关联申报或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七是其他明显违背独立交易原则的企业。企业是否使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和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等转让定价方法。审查税务机关在关联交易一方被实施转让定价调查调整的,是否允许另一方做相应调整,以消除双重征税。
最后,需要确定主管税务机关的责任,调查了解是否审核不严造成上述问题,或是因为利益关系故意为之,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问题。
四、适用范围
有关联方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和各级税务机关。参考文献
《税款征收审计指南》审计署财政审计司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