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审计-税收管征审计-税款征收审计
词条类别
审计相关知识
资源分类
税款征收审计
词条名称
税收保全
时 间
2016-03-31
作 者
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长沙特派办课题组
词条摘要
本词条介绍了税收保全的概念、税收保全执行的程序,阐述了税收保全措施的适用对象有两类,第一类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第二类是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并介绍了税收保全措施执行的标的范围限于应纳税款和滞纳金,不包括罚款。
一、概念
税收保全是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中发现纳税人有欠税和逃避纳税行为时,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责令限期交纳应纳税款;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转移,隐藏应纳财产的,可以要求纳税担保人提供纳税担保以及采取相应的税收保全措施。
二、程序
三、适用对象
税收保全措施的适用对象有两类,第一类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包括已经取得税务登记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第二类是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如机关团体、事业单位、部队、民办非企业和流动商贩等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但是,对于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不能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四、执行标的范围
税收保全措施执行的标的范围限于应纳税款和滞纳金,不包括罚款,具体分为以下两种情形:根据《税收征管法》第37条、第38条采取税收保全时应限于应纳税款,因为它是在纳税期到来之前采取的;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5条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由于其是在税务检查环节实施的,标的范围应包括应纳税款和滞纳金。
参考文献
《试论税收保全措施及其法律实现》(史雪情,《法制与社会》[J],20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