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审计-税收管征审计-认定管理审计
词条类别
审计相关知识
资源分类
认定管理审计
词条名称
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认定
时 间
2016-03-31
作 者
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长沙特派办课题组
词条摘要
本词条介绍了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的概
念、内容、目标和职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在中国有所得的外籍人员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上述纳税义务人依据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区分为居民和非居民,分别承担不同的纳税义务。一、概念
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其所取得的应纳税所得,无论来源于中国境内还是中国境外任何地方,都要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
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不符合居民纳税义务人判定标准(条件)的纳税义务人,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即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指习惯性居住地不在中国境内,而且不在中国居住,或者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
二、内容
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所谓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即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在计算居住天数时,对临时离境应视同在华居住,不扣减其在华居住的天数。这里所说的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习惯性居住地不在中国境内,而且不在中国居住,或者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只能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没有在中国境内居住,或者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外籍人员、华侨或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自2007年7月1日起,对境内居住的天数和境内实际工作期间按以下规定为准:
判定纳税义务人及计算在中国境内的天数。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需要计算确定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的天数,以便依照税法和协定安排的判定其在华负有何种纳税义务时,均应以该个人实际在华逗留天数计算。上述个人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一天计算其在华实际逗留天数。
个人入、离境当日及在中国境内实际工作期间的判定。对在中国境内、境外机构同时担任职务或仅在境外机构任职的境内无住所个人计算其境内工作天数时,对其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半天计算为在华实际工作天数。
三、目标
根据不同标准确认定居民纳税义务人与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四、职能
判定个人的纳税人身份,正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适用范围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参考文献
《税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