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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审计-税收管征审计-认定管理审计

词条类别

审计适用法规

资源分类

认定管理审计

词条名称

一般纳税人认定适用法规

时      间

2016-03-31

作      者

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长沙特派办课题组

词条摘要

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纳税户仍按照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缴纳增值税的错弊适用法规。

一、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第二十八条“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以及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二)除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2.《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9号)第三条“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三条“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二、处理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四十九号) (2013年修正本)第六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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