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审计-税收管征审计-税务稽查审计
词条类别
审计知识方法
资源分类
税务稽查审计
词条名称
稽查审理审计方法
时 间
2016-03-31
作 者
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长沙特派办课题组
词条摘要
本词条介绍了稽查审理审计的目标、审计内容和方法。审计目标包括税务稽查部门案件审理规范性目标、税务稽查部门案件审理合规性目标。审计内容包括税务稽查部门案件审理规范性审查、税务稽查部门案件审理合规性审查。
一、审计目标
(一)税务稽查部门案件审理规范性目标
审查税务稽查部门是否按照税收法律规范要求实施税务案件审理,重点是在税务审理程序、税务审理形式、税务审理文书出具方面,是否遵循税收法律法规的规范性要求。
(二)税务稽查部门案件审理合规性目标
审查税务稽查部门是否按照税收法律规范要求实施税务稽查审理,重点是在税务稽查审理过程、税务稽查审理结论方面,是否公平公允、合法合规。
二、审计内容及方法
(一)税务稽查部门案件审理规范性审查
1.审查税务稽查审理部门接到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是否在15日内提出审理意见;延长审理时限的,是否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对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的,是否向其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口头陈述、申辩意见,审理人员是否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如实记录,由陈述人、申辩人签章;《税务稽查报告》是否由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
2.审查税务稽查审理部门是否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提出书面审理意见;案情复杂的,是否经稽查局集体审理;案情重大的,是否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报请所属税务局集体审理;有规定的五项情形的,是否将《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退回检查部门补正或者补充调查。
3.审查税务稽查部门经过审理后,认为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税务处理的,是否制发《税务处理决定书》;认为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税务行政处罚的,是否制发《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税收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税务行政处罚的,是否制发《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没有税收违法行为的,是否制发《税务稽查结论》。
(二)税务稽查部门案件审理合规性审查
1.审查税务稽查部门是否严格执行审理程序,按规定开展审理,出具《税务稽查审理报告》;是否按照不同情况,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等处理文书。
2.审查税务稽查审理完毕,出具的《税务稽查审理报告》认定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对存在同类性质、同等程度违法事实的不同企业,是否做出不同标准的审理结论。
3.审查税务稽查部门出具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合法;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得当。对税收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是否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参考文献
审计署《税收审计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