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审计-税收管征审计-税务稽查审计
词条类别
审计知识方法
资源分类
税务稽查审计
词条名称
实施税务检查审计方法
时 间
2016-03-31
作 者
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长沙特派办课题
词条摘要
本词条介绍了实施税务检查审计的目标、审计内容和方法。审计目标包括税务稽查部门实施检查规范性目标、税务稽查部门实施检查合规性目标。审计内容包括税务稽查部门实施检查规范性审查、税务稽查部门实施检查合规性审查。
组
一、审计目标
(一)税务稽查部门实施检查规范性目标
审查税务稽查部门是否按照税收法律规范要求实施税务检查,重点是在税务检查程序、税务稽查审批、税务检查形式要件方面,是否遵循税收法律法规的规范性要求。
(二)税务稽查部门实施检查合规性目标
审查税务稽查部门是否按照税收法律规范要求实施税务检查,重点是在税务稽查检查取证材料、检查实施中(终)止、检查结果认定方面是否符合标准、公平公允、合法合规。
二、审计内容及方法
(一)税务稽查部门实施检查规范性审查
1.审查税务稽查部门接到《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后,是否及时安排人员实施检查;实施税务稽查是否2人以上,并出示税务检查通知书和税务检查证;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材料;是否存在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是否存在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证据材料等。
2.审查税务稽查部门实施检查超过60日,延长检查时间是否经稽查局局长批准;查询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是否应当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查询案件涉嫌人员储蓄存款的,应当经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是否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超过6个月,是否逐级报请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等。
3.审查税务稽查部门提取证据材料原件的,是否向当事人出具《提取证据专用收据》;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是否向被查验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具《调验空白发票收据》;在被查对象生产、经营场所外询问,是否向被询问人送达《询问通知书》;调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是否向被查对象出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是否向纳税人送达《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是否填写《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扣押纳税人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是否出具《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专用收据》;查封、扣押有产权证件的动产或者不动产措施时,是否向有关单位送达《税务协助执行通知书》;解除税收保全措施时,是否向纳税人送达《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通知书》等。
(二)税务稽查部门实施检查合规性审查
1.审查税务机关采取询问措施时,询问笔录是否交被询问人核对并逐页签章;询问笔录有修改的,是否由被询问人在改动处捺指印;被询问人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章、捺指印的,检查人员是否在笔录上注明;当事人、证人可以采取书面或者口头方式陈述或者提供证言的,陈述或者证言是否由陈述人或者证人逐页签章、捺指印;以电子数据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是否要求当事人将电子数据打印成纸质资料,在纸质资料上注明数据出处、打印场所,注明“与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并由当事人签章;制作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是否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检查人员签名和当事人签章;当事人拒绝在现场笔录、勘验笔录上签章的,检查人员是否在笔录上注明原因等。
2.审查税务稽查部门中止检查是否符合规定的三类情形;是否填制《税收违法案件中止检查审批表》报经稽查局局长批准;中止检查的情形消失后,是否及时填制《税收违法案件解除中止检查审批表》报经稽查局局长批准;稽查部门终结检查是否符合规定的三类情形;是否填制《税收违法案件终结检查审批表》,移交审理部门审核后报稽查局局长批准。
3.审查税务稽查部门检查结束时,是否根据《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及有关资料,制作《税务稽查报告》,并由检查部门负责人审核;经检查发现有税收违法事实的,《税务稽查报告》是否包括规定的十项主要内容;经检查没有发现税收违法事实的,是否在《税务稽查报告》中说明检查内容、过程、事实情况;对存在同类性质、同等程度违法事实的不同企业,是否做出不同标准的检查结论。
参考文献
审计署《税收审计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