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审计-税收管征审计-税款减免审计
词条类别
审计适用法规
资源分类
税款减免审计
词条名称
研究开发费用违规加计扣除适用法规
时 间
2016-03-31
作 者
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长沙特派办课题
词条摘要
本词条介绍了纳税人对研究开发费用违规加计扣除,税务机关审核不严,导致国家税款流失的定性依据和处罚依据。
组
一、审计定性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四条“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五条“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六条“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七条“ 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一)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八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九条 “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条“ 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本办法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企业应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资料。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的结果进行合理调整。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额。”
二、审计处理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四十九号) (2013年修正本)》第六十四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