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审计-税收管征审计-税款减免审计
词条类别
审计适用法规
资源分类
税款减免审计
词条名称
不征税收入合规性适用法规
时 间
2016-03-31
作 者
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长沙特派办课题组
词条摘要
不征税收入不合规的定性依据和处罚依据
一、定性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第二条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处理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四十九号) (2013年修正本)第六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