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审计-税收管征审计-延期缴纳审计
词条类别
审计适用法规
资源分类
延期缴纳审计
词条名称
延期纳税审批不合规适用法规
时 间
2016-03-31
作 者
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长沙特派办课题组
词条摘要
延期纳税审批不合规的定性依据和处罚依据
一、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四十一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批准权限,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
款。
第四十二条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 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06号)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经批准可延期缴纳税款。此条规定中的“当期货币资金”是指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之日的资金余额,其中不含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企业不可动用的资金;“应付职工工资”是指当期计提数。
二、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八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