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审计-税收管征审计-欠税管理审计
词条类别
审计适用法规
资源分类
欠税管理审计
词条名称
延期纳税未加收滞纳金适用法规
时 间
2016-03-31
作 者
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长沙特派办课题组
词条摘要
延期纳税未按规定加收滞纳金的定性依据和处罚依据
一、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四十九号) (2013年修正本)(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66号)对2001年5月1日新修订的征管法实施后发生的欠税,税务机关应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核算和加收滞纳金。纳税人缴纳欠税时,必须以配比的办法同时清缴税金和相应的滞纳金,不得将欠税和滞纳金分离处理。
二、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四十九号)(2013年修正本)第八十二条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