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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审计-税收管征审计-欠税管理审计

词条类别

审计适用法规

资源分类

欠税管理审计

词条名称

延期纳税未加收滞纳金适用法规

时      间

2016-03-31

作      者

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长沙特派办课题组

词条摘要

延期纳税未按规定加收滞纳金的定性依据和处罚依据

一、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四十九号) (2013年修正本)(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66号)对2001年5月1日新修订的征管法实施后发生的欠税,税务机关应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核算和加收滞纳金。纳税人缴纳欠税时,必须以配比的办法同时清缴税金和相应的滞纳金,不得将欠税和滞纳金分离处理。

二、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四十九号)(2013年修正本)第八十二条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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