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审计-税收管征审计-核算管理审计
词条类别
审计适用法规
资源分类
核算管理审计
词条名称
违规设立过渡户适用法规
时 间
2016-03-31
作 者
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长沙特派办课题组
词条摘要
税务机关违规设立过渡户的定性依据
一、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6号)第三十五条 各级财政、税务、海关等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积极组织预算收入,按照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及时将预算收入缴入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未经财政部批准,不得将预算收入存入在国库外设立的过渡性帐户。
第三十六条 一切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将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缴库方式和期限缴入国库,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三十九条 税务机关应当将各种税收的税款、滞纳金、罚款,按照国家规定的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及时缴入国库,税务机关不得占压、挪用、截留,不得缴入国库以外或者国家规定的税款账户以外的任何账户。
3.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加强申报纳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00号)第三条 各级税务部门均不得在任何金融机构开设税款过渡帐户,税款一经实现,即应由经收的金融机构及时缴入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