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审计-税收管征审计-核定征收审计
词条类别
审计适用法规
资源分类
核定征收审计
词条名称
核定征收企业适用所得率标准认定适用法规
时 间
2016-03-31
作 者
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长沙特派办课题组
词条摘要
核定征收企业适用所得率标准认定不一致的定性依据和处罚依据
一、定性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五条 税务机关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二)按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第八条 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幅度标准确定:农林牧渔业:3-10;制造业:5-15;批发和零售贸易业:4-15;交通运输业:7-15;建筑业:8-20;饮食业:8-25;娱乐业:15-30;其他行业:10-30。
二、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四十九号) (2013年修正本)(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八十二条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调离税收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税务人员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务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故意高估或者低估农业税计税产量,致使多征或者少征税款,侵犯农民合法权益或者损害国家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