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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审计-税收管征审计-税收法制审计

词条类别

审计相关知识

资源分类

税收法制审计

词条名称

税务行政应诉

时      间

2016-03-31

作      者

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长沙特派办课题组

词条摘要

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税务机关依法参加诉讼。

一、概念

税务行政应诉是指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税务机关依法参加诉讼的活动。

二、内容

税务机关依法参加诉讼,诉讼内容为有争议的税务行政行为。

三、目标

为保障税收法律的正确贯彻实施,保证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四、职能

人民法院适用司法程序解决税务行政争议。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五、业务处理

税务机关在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和原告起诉状副本后,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指定本机关法制机构及时办理有关事宜,积极应诉。

税务机关应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对审查内容有异议的,税务机关应及时书面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并做好各项应诉准备。税务机关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一至二名代理人进行诉讼。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原告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税务机关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并应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或补充证据。税务机关在诉讼过程中发现本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确有错误,可以在开庭审理之前变更、撤销或部分撤销,并书面通知人民法院。税务机关必须按照人民法院通知的开庭时间出庭应诉,无正当理由不得拒不到庭。在法庭调查阶段,税务机关应充分陈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出示证据及陈述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税务机关不服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的,应于接到行政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或接到行政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审人民法院或其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税务机关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

六、适用范围

各级中央、地方税务机构。

参考文献

科技部国家“十二五”科技支撑项目“中央税收收入征管政策执行效果联网审计预警分析研究及审计应用”研究成果:《国税审计方法体系》

主管单位:审计署 主办单位: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 协办单位:审计干部培训中心、中国审计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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