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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出台加强整改工作意见 扎实做好审计“后半篇文章”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    发布时间:2021-07-14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扎实做好审计“后半篇文章”,推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充分发挥审计“治已病”“防未病”作用,维护审计严肃性权威性。近日,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强调,要压实审计整改工作责任。一是落实组织领导责任。各级党委审计委员会要及时研究审计查出重大问题的处理意见,加强对被审计单位整改工作的监督。严格执行审计领域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党委审计委员会在向本级党委请示报告的同时,要向上级党委审计委员会请示报告。二是落实督促整改责任。审计机关要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统筹协调、跟踪督促,建立审计监督重大事项督办制度,对审计整改工作开展专项督查。三是落实监督管理责任。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领域本系统审计整改工作的督促指导,深入分析原因和症结,切实解决问题背后的体制性障碍、机制性缺陷、制度性漏洞。四是落实整改主体责任。被审计单位党委(党组)要加强对整改工作的领导,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层层压实整改责任,全面落实整改任务。

《意见》指出,要增强审计整改工作实效。一是坚持立查立改。要把落实审计整改贯穿审计项目全过程各环节,通过边审边促、边审边改、边审边建等方式,推动审计查出问题第一时间得到整改。二是坚持限期整改。被审计单位要按照整改任务清单,及时向审计机关提交整改情况,由审计机关审核认定、对账销号。审计机关实行台账管理,督促限期整改。三是坚持以审促改。党委审计办、审计机关要组织审计整改落实情况“回头看”,并将审计整改情况纳入以后年度审计项目一并检查。四是坚持协调联动。党委审计办、审计机关要加强与有关主管部门的协作配合,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权限积极协助督办。

《意见》要求,要强化审计整改结果运用。一是强化结果运用。审计机关要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提供纪检监督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干部管理监督的重要参考。二是严肃追责问责。对不及时整改、未按要求整改、未按照报告审计整改结果或其他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单位,由党委审计办或审计机关约谈有关单位负责;对拒绝、拖延、虚假整改或屡审屡犯的,由党委审计办、审计机关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或主管部门处理。三是坚持结果公开。审计机关要依法公布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自觉接受监督。(李彦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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