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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州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
发布时间: 2016-08-12 来源:湘西网

  2015年12月30日,湘西州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会议在吉首召开,正式启动湘西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副州长艾可知参加会议。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参合人员,保障范围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相衔接。参保、参合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按规定比例补偿。

  2015年全州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24元(个人不需另行缴费),补偿起付线为10000元,低保困难群众大病保险补偿起付线为5000元,以后年度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和我州大病保险运行情况,适时调整起付线标准。对参保、参合人员一个自然年度内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费用分四段累计补偿:3万元(含)以内部分报销50%,3万元以上至8万元(含)部分报销60%,8万元以上至15万元(含)部分报销70%,15万元以上部分报销80%,年度累计补偿金额不超过20万元。未按相关政策分级转诊的降低支付比例。新农合对2015年度发生的大病进行追补,追补工作在2016年4月30日前完成。从2016年5月1日起,对2016年度城乡居民大病患者进行补偿。

  艾可知指出,要充分认识到大病保险工作的重要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州决策部署上来,把握重点,按要求开展好大病保险工作。要明确时间任务节点,优化承办服务,加强医疗费用控制,强化医保基金监管,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慈善救助等制度衔接。要加强组织领导、部门协作、政策宣传,严格执纪问责,抓好大病保险的责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