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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临汾市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近七千群众受惠
发布时间: 2016-08-12 来源:临汾新闻网

  近日,记者从临汾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获悉:自2014年临汾市作为全省大病保险试点以来,累计为全市各县(市、区)6765人次参合农民患者进行补偿,共支出大病保险资金3837.22万元,进一步缓解了重大疾病患者因病返贫、因病致贫现象的发生。

  新农合大病保险是指在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参合人员患大病发生的高额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补偿的惠民措施。

  按照相关规定,保障对象在规定时限内因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经新农合按规定补偿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纳入大病保障范围。

  其起付标准为1万元,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按照支付比例,合规的自付费用达1万元以上至5万元、5万元以上至10万元、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20万元以上至30万元、30万元以上,分别由大病保险资金按55%、65%、75%、80%、85%的比例给予支付。

  二次补偿标准为:住院医药费由大病保险资金按规定支付后,合规的个人自付超过5万元以上部分,再按50%的比例给予支付。

  大病保险的补偿时限为: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提供出院即时结算服务;市外单次住院达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须在提出申请资料齐全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偿;年度内多次累计享受大病保险待遇的,须在提出申请资料齐全后10个工作日内给予支付;对于有疑问需进行外调的病历,补偿时间可适当延长,但原则上需在提出申请资料齐全后一个月内完成调查工作,未发现问题的按规定给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