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审计-社会保险审计-基本养老保险综合审计
词条类别
审计相关知识
资源分类
基本养老保险综合审计
词条名称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
时 间
2016-03-31
作 者
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重庆特派办课题组
词条摘要
本词条介绍了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的概念,设立的目标,筹集的原则、缴费的标准以及资金筹集的来源。
一、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的概念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指缴费达到法定期限并且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国家和社会提供物质帮助以保证因年老而退出劳动领域者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的社会保险制度。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组成部分,按照权利与义务相结合,单位和个人共同合理负担,强制执行和以支定收、逐步积累的原则统一筹集基金。
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的内容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在起步阶段,分别不同情况,按不同比例缴纳,逐步过渡到统一的统筹比例。实行养老保险后,原单位与退(离)休人员的管理关系不变,待遇不变。
三、目标
兼顾目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前提下,达到改变退(离)休费全部由单位统一包揽,毫无积累的现状,逐步减轻国家及单位负担,切实保障退(离)休人员基本生活的目的。
四、职能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主管部门,市社会保险局为经办机构。另有20多个区县单独制定了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基金独立运行。
五、业务处理
无退(离)休人员的单位,按本单位全体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的
23%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退(离)休费占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30%以上的单位按全体工作人员工资总额与退(离)休费之和的30%缴纳;(3)退(离)休费占在职职工工资总额30%以下的,按全体工作人员工资总额与退(离)休费之和的25%缴纳。在职职工每月按本人工资总额的3%缴纳,并由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以下费用:离休费(含按规定增发的离休干部1~2个月的生活补贴费);退休费;、退职生活费。标准暂按国家和市有关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退(离)休人员待遇标准的规定执行,以后逐步形成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运行机制。
参考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试行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0〕74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