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审计-建设项目财务审计
词条类别
审计适用法规
资源分类
建设项目财务审计
词条名称
资本金或配套未按规定落实到位的法规
时 间
2016-03-31
作 者
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济南特派办课题组
词条摘要
本词条主要介绍了在审计中遇到项目资本金未到位的两种形式,即项目资本金未按计划落实到位及配套资金未到位时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处罚依据。
一、项目资本金未按计划到位
项目资本金未按计划到位常见的两种表现形式为一是资本金未按照规定进度和数额到位,二是项目未落实资本金就进行建设。
(一)定性依据
《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一、……投资项目必须首先落实资本金才能进行建设。……二、在投资项目的总投资中,除项目法人(依托现有企业的扩建及技术改造项目,现有企业法人即为项目法人)从银行或资金市场筹措的债务性资金外,还必须拥有一定比例的资本金。……七、投资项目的资本金一次认缴,并根据批准的建设进度按比例逐年到位。”
(二)处理处罚依据:
《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九、……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对投资项目资本金到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资本金未按照规定进度和数额到位的投资项目,投资管理部门不发给投资许可证,金融部门不予贷款。”
二、配套资金未到位
(一)定性依据:
1、《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基字〔1999〕50号)“二、……对所有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加大监督力度,监督落实配套资金,否则不得安排拨付财政资金。”
2、《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基字〔1998〕619号)“三、确保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对有国债专项资金投资的项目,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地方财政厅(局)要切实加强资金来源管理,监督项目概算中其他来源的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二)处理处罚依据:
1、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建市〔2006〕6号)“二、……各级发展改革及有关审批部门要把好工程建设项目审核关,不得批准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项目;……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施工许可时要严格审验资金到位情况,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2、《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基字〔1998〕619号)“三、……配套资金不落实或长期不到位的,财政部门有权缓拨或停拨国债专项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