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审计-保险审计-保险公司审计综合知识
词条类别
审计相关知识
资源分类
保险公司审计综合知识
词条名称
保险批单
时 间
2016-03-31
作 者
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沈阳特派办课题组
词条摘要
本词条介绍了保险批单的概念、保险批单的法律规定等相关知识。
一、概念
保险批单是指保险人签发的同意被保险人要求变更保险单内容的书面文件。它是保险人对投保人提出的补充或变更保险单的内容进行审核,同意后向投保人另出一种凭证,注明保险人对保险单的补充或更改内容。一般附贴在原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
根据法律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合同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来变更保险合同的内容。变更方式有三种:一种是另行签订书面协议,一种是在原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加批注,另一种就是在保单或保险凭证上附贴批单。一般保险批单须粘贴在保险单上,并加盖骑缝章,作为保险单的一部分。保险批单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变更保险合同的证明文件,一经批改后,保险应按批改后的内容承担责任。
在保险合同中,批单具有和保险单同等的法律效力。批单的法律效力优于原保险单的同类条款。如交强险保单,如果车辆发生转卖,则车辆所有权发生变化,就需要对保单进行变更,即常说的过户,保险公司会出具正式的批单,对原保单进行批改。假如该车本年度需要验车,则新车主就需要携带保单原件和批单原件共同验车,才能通过。
二、保险批单的相关法律规定
《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二十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四十一条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参考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