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审计-保险审计-保险公司财务收支审计
词条类别
审计知识方法
资源分类
保险公司财务收支审计
词条名称
保险公司赔款支出核算审计
时 间
2016-03-31
作 者
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沈阳特派办课题组
词条摘要
本词条介绍了保险公司成本与费用核算审计中的赔款支出审计、赔款支出的一般流程、赔款支出审计的方法等方面的内容,主要介绍了赔款支出等相关概念和内容、以及赔款审计的目标、审计风险控制点和审计程序与方法等方面。
一、赔款支出审计的内容
由于人的身体、生命无法用金钱价值来衡量,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通常由合同双方当事人自由约定,保险金的给付则以约定的保险金额支付。财产保险虽然也有保险金额的约定,但必须以保险价值为限,财产保险的目的是发生保险事故时在保险金额范围内补偿被保险人的实际财产损失,所以财产保险公司在支付保险金之前,必须先确定所保财产的实际损失数额,据此计算实际赔偿数额。
赔款支出包括直接赔款和直接理赔费用。直接赔款,是指财产保险业务、人身短期保险业务(包括意外伤害保险、一年期及一年以内的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在保险期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支付的保险金;直接理赔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公估费、损失检验费、专家费、交通费等查勘费。通常对于不成立案件的或无法确定归属某个案件的理赔费用,则直接计入业务及管理费中的防预费。
收回赔款及损余物资,包括收回错赔、骗赔款以及收回损余物资,按实际收回错赔、骗赔的款项或按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计算确定的损余物资价值,直接冲减相关险种的赔款支出。
新会计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保险人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应收取的代位追偿款,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为应收代位追偿款,并冲减当期赔付成本:
-与该代位追偿款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
-该代位追偿款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实际收到代位追偿款时,保险人应当按照实收金额与相关应收代位追偿款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当期赔付成本。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追偿款。
会计期末,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有关减值准备的规定,估计并计提应收代位追偿款的减值准备,并调整当期赔付成本。
二、赔款支出的一般流程
从财务的角度看,赔款支出的处理程序主要是:
1、受理客户申请
在保险合同发生约定的事故后,投保人(或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支付赔付金,提交保险合同约定的申请书、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保险合同等资料。
保险公司负责理赔的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理赔调查,计算确定赔付金额,通过核心业务电脑系统打印赔付凭证并签章,交财务部门进行付款。
2、支付赔款
财务部门收到理赔部门交来的赔付凭证及相关资料后进行审核,然后通过银行转账到客户指定的账户,或者现金支付给客户。
三、赔款支出审计的方法
(一)审计目标
1、赔款支出是否真实
2、赔款支出处理是否合规
3、赔款支出是否完整入账
(二)风险控制点
1、赔款支出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及有效性
2、赔款支出财务、业务数据的一致性
3、赔款是否真实,是否存在套取资金情况
4、赔款支付是否合规,是否支付受益人
5、通融赔款或大额赔款支出未经过相应授权批准
6、理赔收回损余物资、收回的代位追偿款是否完整入账核算
7、查勘费的提取比例及使用是否合规、真实
8、会计账务处理是否正确
9、赔款支出在会计报表上披露是否恰当
(三)审计程序和方法
1、了解被审计单位理赔款支付的制度和内部控制流程,财务部门是否对理赔款收支进行有效核对与监督。
2、从核心业务系统采集赔款支出数据,编制赔款支出明细表,复核该数据与财务总账、明细账中赔款支出数据是否相符。结合其他应收、应付款等检查,是否存在实际属于理赔款支出,挂账往来科目,不在理赔科目核算的情况。
3、检查财务会计的赔款支出原始凭证,复核理赔给付凭证及其附件各要素以及签章是否完整、有效,是否与业务系统信息一致。例如,签章人是否有权签章、权限是否超越公司内控制度关于理赔审批权限的规定;赔付的险种、客户名称、金额、账号等给付凭证要素与业务系统信息是否一致。
4、检查赔款支出记账凭证及其相关原始凭证,检查资金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是否合规,是否支付受益人。
(1)他人代受益人领取理赔款,是否受益人出具委托书。
(2)现金支付是否符合国务院现金管理条例,是否查验受益人或代领人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有无收款人签收。
(3)银行转账付款,银行付款回单的上的金额、客户名称及账号等是否与理赔给付凭证相一致;支票付款,还要检查支票存根与银行盖章的回单信息是否一致,必要时到银行核对支票显示的赔款金额、领款人等信息是否真实。若是大额资金支付,资金支付审批是否完整、有效。
5、人身险团险理赔,是否存在支付投保单位情况,财产险理赔是否存在支付修理厂等情况,必要可采取回访受益人,核实是否真实收到理赔款。
6、结合理赔检查、单证的收据检查,是否有收回的损余物资没有纳入会计账务处理,是否有开出的收据存根联显示收回了追偿款、骗赔或错配的款项,但没有纳入会计账务处理。
7、结合核保、核赔检查,审核查勘费提取标准是否符合公司规定,使用用途是否用于核保、核赔支出。
8、检查赔款支出记账凭证,复核会计分录是否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