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审计-保险审计-保险公司承保业务审计
词条类别
审计知识方法
资源分类
保险公司承保业务审计
词条名称
应收保费审计
时 间
2016-03-31
作 者
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沈阳特派办课题组
词条摘要
本审计词条介绍了应收保费业务概念、账务处理及审计步骤方法。
一、应收保费概念及账务处理
应收保费定义为: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应向投保人收取但尚未收到的保费收入。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以下原则确认应收保费:对于财产保险合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和短期健康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将所有应收但尚未收到的保费收入全额确认为应收保费。对合同约定分期缴纳保费的,以后各期应收的保费收入也应同时确认为应收保费;对于长期人身保险合同,合同约定一次缴纳保费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确认应收保费。应收保费是保险公司保险业务产生的债权,是保险公司的一项主要流动资产,其确认和计量与保费收入的确认和计量原则是一致的。为了核算应收保费,保险公司应设置“应收保费”科目。该科目属资产类科目,借方登记应收的保费数,贷方登记收回的保费和转作坏账的保费数,期末余额一般在借方,反映保险公司尚未收回的保险费。“应收保费”科目应按投保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应收保费的账务处理一般包括确认应收保费和收回应收保费两项内容。保险公司发生应收保费时,借记“应收保费”科目,贷记“保费收入”科目;收回应收保费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保费”科目。
二、审计重点
应收保费内部控制是否有效,是否真实完整入账,应收保费注销是否合规。
三、审计步骤和方法
(一)了解被审计单位应收保费内部控制情况。获取公司应收保费相关制度,检查入账、核销等有关规定和操作方法是否健全,并可通过询问、观察等方法了解被审计单位应收保费内部控制情况,审计人员根据掌握的被审计单位初步情况,确定应收保费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及缺陷,然后据以确定审计重点和审计程序。
(二)核对应收保费,审计人员取得或编制应收保费明细表,复核应收保费总账数和明细表合计数是否相符。通过对应收保费进行账龄分析,尤其对超长账龄(一般为60天以上)应收保费进行全面、逐项仔细分析,分析其形成的原因和机构采取的催收措施等。同时,结合应收保费内控调查表调查情况来确认审计的重点和方向。
(三)核对应收保费的险种,检查是否存在应该"见费出单"的险种,产生应收保费,追查是否有效执行"见费出单"相关管理制度。
(四)必要时,对应收保费进行函证。直接发函给被审计单位的欠费单位,核实被审计单位应收保费的记录是否正确。函证应收保费的目的是证实应收保费账户余额的真实性、正确性,防止或发现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在承保业务中发生的差错或弄虚作假、舞弊行为。通过函证,可以有效的证明欠费单位的存在和被审计单位记录的可靠性。对于长期挂账的应收保费,以及短时间内(一年内)注销的应收保费,可以采取函证方式,证实真实性。
(五)检查未函证的应收保费。审计人员不可能对所有的应收保费进行函证,因此,对于未函证的应收保费(或无法函证),审计人员应该抽查有关原始凭证,如技保单、保单、付款协议等,以验证应收保费的真实性。
(六)了解被审计单位对应收保费追收的诉讼处理情况,获取诉讼处理结果文件,追查诉讼收回的应收保费是否入账核算。
(七)检查注销的应收保费,是否收回保单、发票等。对未收回保单、发票的应收保费,是否经管理层、国家财税机关批准,进行坏账核销。
(八)检查是否存在保险责任结束后,未经批准注销应收保费的情况。
参考文献
《保险稽查审计指引第1号:基本手册》、《保险稽查审计指引第11号:财产保险业务分册》、《保险稽查审计指引第4号:人身保险业务分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