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审计-保险审计-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审计
词条类别
审计相关知识
资源分类
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审计
词条名称
非比例再保险
时 间
2016-03-31
作 者
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沈阳特派办课题组
词条摘要
本词条介绍了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的非比例再保险相关概念。
一、非比例再保险的概念
非比例再保险(又称超额损失分保)是指以赔款金额为基础确定分出人自负责任和接受人分保责任的再保险方式,亦被称为损失再保险、超额损失再保险。只有当分出人对投保人的赔款超过一定标准额时,接受人才对分出人进行补偿,故也被称之为第二危险再保险。
二、非比例再保险的内容
非比例再保险根据赔款计算的基础不同可分为险位超赔再保险、事故超赔再保险和赔付率超赔再保险。
险位超赔再保险,以每一危险单位所发生的赔款来计算自负责任额和再保险责任额。关于险位超赔在一次事故中的赔款计算,有二种情况,一是按危险单位分别计算,没有限制;二是有事故限额,即对每次事故总的赔款有限制,一般为险位限额的2至3倍,即每次事故接受公司只赔付2至3个单位的损失。
事故超赔再保险,以一次巨灾事故所发生赔款的总和来计算自负责任额和再保险责任额。事故超赔再保险的责任计算,关键在于一次事故的划分。有的巨灾事故如台风、洪水和地震,有时间条款来规定多少时间作为一次事故,有的还有地区规定。对于事故持续较长时间的,如森林大火和地震,按一次事故或几次事故,在责任分摊上是不同的。
赔付率超赔再保险,是按赔款与保费的比例来确定自负责任和再保险责任的一种再保险方式,即在约定的某一年度内,对于赔付率超过一定标准时,由再保险人就超过部分负责至某一赔付率或金额。
三、非比例再保险的特点
与比例再保险相比,非比例再保险具有如下特点:
1.在比例再保险之下,接受公司的所有保费及赔款,皆与分出公司保持一定的分配比例。非比例再保险下,接受公司并不分担任何比例责任,仅在赔款超过分出公司自负额时负其责任。
2.比例再保险以保额为基础分配自负责任和分保责任;而非比例再保险以赔款为基础,根据损失额来确定自负责任和分保责任。
3.比例再保险按原保险费率计收再保险费,且再保险费为被保险人所支付原保险费的一部分,与再保业务所占原保单责任保持同一比例。非比例再保险采取单独的费率制度,再保险费以合同年度的净保费收入为基础另行计算,与原保险费并无比例关系。
4.比例再保险通常都有再保险佣金的规定,非比例再保险中,不必支付再保险佣金。
5.比例再保险的接受公司对分入业务必须提存未满期责任准备金。非比例再保险的接受公司不发生未满期保险费责任。
6.比例再保险赔款的偿付,通常都由帐户处理,按期结算,非比例再保险对赔款多以现金偿付,并于接受公司收到损失清单后短期内如数支付。
参考文献
《保险稽查审计指引第7号:再保险业务分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