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审计-住房公积金审计-住房公积金财务审计
词条类别
审计相关知识
资源分类
住房公积金财务审计
词条名称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时 间
2016-03-31
作 者
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西安特派办课题组
词条摘要
本词条介绍了公积金增值收益的概念,以及公积金增值收益的管理使用、分配流程。
一、概念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是指住房公积金业务收入与业务支出的差额。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产生的利息收入全额计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人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二、分配流程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按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
(二)上交财政的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
(三)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
三、财务管理规定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的比例不得低于60%,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确定。
(二)住房公积金呆账贷款,由公积金中心提供详实资料,经本级财政部门审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批准核销。具体核销办法按财政部规定执行。核销后又收回的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本金和利息收入,应增加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
(三)上交财政的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由公积金中心按规定测定提出年度管理费用上缴额度,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部门。
(四)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和上交财政管理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城市廉租住房建设的补充资金。城市廉租住房建设的补充资金,经住房委员会批准后,上缴本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拨给廉租住房建设主管部门,专项用于城市廉租住房建设。
参考资料
1.《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59号)
2.财政部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会字【1999】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