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审计-部门预算执行审计-部门预算编制与批复审计
词条类别
审计适用法规
资源分类
部门预算编制与批复审计
词条名称
未按规定批复预算
时 间
2016-03-31
作 者
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青岛审计局课题组
词条摘要
本词条介绍了预算编制不细化问题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定性依据和处理处罚依据。
一、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二条各级政府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各部门应当及时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中央各部门应当自财政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3.《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发〔2008〕42号)第二十七条“市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应强化预算执行的严肃性,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规范操作程序,杜绝预算管理的随意性,促使预算执行管理规范化和法制化。”
二、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