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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审计-部门预算执行审计-部门预算资金拨付审计

词条类别

审计适用法规

资源分类

部门预算资金拨付审计

词条名称

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时      间

2016-03-31

作      者

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青岛审计局课题组

词条摘要

本词条介绍了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定性依据和处理处罚依据

一、定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第六十二条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得挪用;确需作出调整的,必须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第29号)“……各部门、各单位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将财政拨款转为有偿使用,更不得设置账外账和‘小金库’。……”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库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因项目发生终止、撤消、变更,引起预算调整的,相关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二、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主管单位:审计署 主办单位: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 协办单位:审计干部培训中心、中国审计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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