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审计-部门预算执行审计-部门预算基本支出审计
词条类别
审计常见错弊
资源分类
部门预算基本支出审计
词条名称
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时 间
2016-03-31
作 者
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青岛审计局课题组
词条摘要
本词条介绍了截留、挪用财政资金错弊的表现形式,阐述了核查该问题的主要技巧,分析了问题产生的原因,最后提出了审计建议。
一、概念
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是指不按照财政预算或其他财政制度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财政资金,未经法定程序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等行为。
二、错弊描述
由于各部门与部门之间的不协调、不统一,从而使财政资金分配和使用方面的差异,以及处理上的不同,最终使截留、挪用财政资金的问题难以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和消除。常见截留、挪用财政资金的情形主要由以下几种:
1.截留应拨财政资金,挪作他用。在财政支出管理过程中,截留财政资金只是一种具体的手法,最终目的还是通过截留达到挪用财政资金的目的,因此截留的本质还是挪用,如部分单位或部门擅自截留项目资金,用于其它支出。
2.挪用行政事业费拨款,支付基建工程款。有的行政事业单位由于违规进行基建项目,开工资金不到位,基建资金来源又没有保障,就挪用财政专项资金支付基建工程款,以此来支撑基建项目的进行。
3.挪用财政资金,用于职工福利、人员经费或其他用途。如部分单位或部门未按专项经费规定的用途使用资金,而是将资金另行分配使用,将部分资金或全部资金用于弥补本单位事业费或其他经费的不足,包括:购车修车,支付房租、供暖、物业等费用,支付单位人员工资、医药费、补贴,购置资产等。
4.挪用财政资金,将其用于对外出借款。预算单位与其他单位签订贷款合同,将财政资金借出,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
5.以预算调整为名,挪用财政资金。项目(项目主管)单位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财政资金的用途和数额,要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未经报批,以项目调整为名,擅自改变财政资金用途或使用方向,也是挪用财政资金的行为。
三、审计检查方法
审计中应注意对比分析财政批复部门的预算总量和部门向所属单位批复预算的总量的关系,对比分析批复具体所属的预算总量和所属单位二上预算总量的关系,对比分析批复预算时间与法定要求时间的关系,对其中差异较大的项目要深入分析原因,检查相应资金的流转和存放情况。各级财政及预算部门、单位,要进一步完善年初预算编制工作,增强年初预算的科学性和预见性,在编制年初支出预算时要对基本支出情况和财政补助收入情况充分估计,避免预算支出执行时出现缺口的情况,去除截留、挪用财政资金的动因。
参考文献
审计署行政事业审计司.部门预算执行审计指南[M].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