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审计-部门预算执行审计-部门预算项目支出审计
词条类别
审计常见错弊
资源分类
部门预算项目支出审计
词条名称
批复项目预算不及时
时 间
2016-03-31
作 者
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青岛审计局课题组
词条摘要
本词条介绍批复项目预算不及时错弊,主要从项目预算未及时批复方面进行了阐述。另外,还介绍了该错弊的主要检查方法与技巧,提出了审计合理化建议。
一、概念
批复项目预算不及时是指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未在归定时间内将项目预算批复到各预算单位或下级单位。如果财政部门、相关主管部门未及时批复项目预算,不仅使预算缺乏透明度,失去严肃性,而且使财政资金不能及时发挥使用效益。
二、错弊描述
人大批准预算草案后,还要经过一段协商过程才能将预算细化到部门、项目,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日期往往超过法定时限,预算批复不及时,影响预算的严肃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下达后,相关主管单位也存在未将项目预算按规定时间批复至所属单位的现象,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将项目资金分配下达,导致无法进一步执行项目,影响预算执行的进度完成,降低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弱化了预算约束力。
三、审计应对方法
检查财政部门批复预算文件,审查特定和非特定项目数量、金额两批复的一致性,批复时间是否超过规定时间;若故意延误批复时间,向下批复项目数量、金额少于财政批复项目及金额,可判定为财政部门批复不及时和故意截留预算资金。
向下属单位批复预算不及时、截留二级部门预算资金。部门预算经人大审查、财政批复后,主管部门未按规定及时向所属二级单位批复预算,本级预留、截留二级部门预算资金;随意调整预算科目与项目,擅自改变预算资金用途,特别是专项资金用途等问题。根据财政批复的部门预算要求,对比向下属单位批复预算文件,审查特定和非特定项目数量、金额两批复的一致性,批复时间是否超过规定时间;若故意延误批复时间,向下批复项目数量、金额少于财政批复项目及金额,可判定为主管单位批复不及时和故意截留预算资金。
要解决批复项目预算不及时的问题,必须从以下方面入手:一方面,建立和完善政府公共财政预算体制和预算执行监管体系,加大对财政资金和社会公共资金预算编制及预算执行等信息的公开力度。进一步研究和细化一般预算及基金预算,严格规范部门预算编制与业务工作计划安排相协调、相衔接的财政预算管理体制。另一方面,规范财政资金分配行为,增强预算执行的法律约束力。认真执行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及时足额批复预算,逐步公开预算内容,使预算具有刚性约束力,维护预算的严肃性。
参考文献
审计署行政事业审计司.部门预算执行审计指南[M].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