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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审计-部门预算执行审计-部门政府采购审计

词条类别

审计适用法规

资源分类

部门政府采购审计

词条名称

规避政府公开招标采购

时      间

2016-03-31

作      者

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青岛审计局课题组

词条摘要

本词条介绍了规避政府采购问题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定性依据和处理处罚依据。

一、定性依据

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条:“招标单位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原国家计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2000年国家计委令第3号)第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二、处理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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