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审计-部门预算执行审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审计
词条类别
审计适用法规
资源分类
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审计
词条名称
配置国有资产超标准
时 间
2016-03-31
作 者
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青岛审计局课题组
词条摘要
本词条介绍了配置国有资产超标准问题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定性依据和处理处罚依据。
一、定性依据
(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国管资〔2009〕167号)“第九条 配置资产应当严格执行标准,无特殊工作需要,不得超标准配置资产。”
(二)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财政部第35号令)“第十三条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三)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财政部第36号令)“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二、处理处罚依据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国管资〔2009〕167号)“第四十三条 各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管局和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一)超计划、超标准配置资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