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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审计-部门预算执行审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审计

词条类别

审计适用法规

资源分类

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审计

词条名称

未按规定对购置的资产进行账务处理

时      间

2016-03-31

作      者

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青岛审计局课题组

词条摘要

本词条介绍了未按规定对购置的资产进行账务处理问题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定性依据和处理处罚依据。

一、定性依据

(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国管资〔2009〕167号)“第十五条 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账卡和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新增资产应当及时验收、登记入账,并将资产变动情况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资产入账凭证是财务处理的依据。”

(二)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财政部第35号令)“第十七条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二、处理处罚依据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国管资〔2009〕167号)“第四十三条 各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管局和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一)超计划、超标准配置资产的;

(二)违反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规定配置资产的;

(三)拒绝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的资产进行调剂处置的;

(四)未履行相关程序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

(五)不按规定上缴资产处置收入的;

(六)不按规定报送资产报告或报送虚假资产信息的;

(七)为评估机构提供虚假资料、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的;(八)其他违反本办法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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