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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审计-部门预算执行审计-部门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审计

词条类别

审计常见错弊

资源分类

部门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审计

词条名称

未按规定及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时      间

2016-03-31

作      者

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青岛审计局课题组

词条摘要

本词条介绍了“未按规定及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错弊的表现形式,阐述了核查该问题的主要技巧。

一、概念

“未按规定及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是指未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及时办理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业务的行为。

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开户资格或其他原因终止银行结算账户使用的行为。当单位发生“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和“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时,单位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为了管理银行结算账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及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二、错弊描述

“未按规定及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常见表现形式:未按规定及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按规定及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情况主要表现为:(1)中央预算单位被合并的,其账户按规定撤销,资金余额转入合并单位的同类账户。(2)不同中央预算单位合并组建一个新的中央预算单位的,原账户按规定撤销(3)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使用期满时必须撤户。(4)第三十条 中央预算单位按规定开设的银行账户,在开立后一年内没有发生资金往来业务的,该账户应作撤销处理。(5)中央预算单位因机构改革等原因被撤销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撤销所开立的银行账户,并按相应的政策处理账户资金余额。

三、审计检查方法

重点审查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使用情况,查看是否按规定及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1)审查存款人申请撤销的银行结算账户,是否已经清偿债务(2)审查开户银行已开户一年但未发生任何业务的账户,是否已经申请撤销。(3)对申请撤销的银行结算账户,核对其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是否一致。

应严格控制并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银行账户,对行政事业单位的银行账户进行了清理,通过整顿清理,各单位要摸清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银行账户的基本情况,未按规定开设的银行账户,要一律取消。

参考文献

[1]顾树生.违反财经法规行为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向导(修订版)[M].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13

[2]《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2〕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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