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审计-部门预算执行审计-部门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审计
词条类别
审计适用法规
资源分类
部门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审计
词条名称
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或会计账簿不真实、不完整
时 间
2016-03-31
作 者
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青岛审计局课题组
词条摘要
本词条介绍了“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或会计账簿不真实、不完整”问题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定性依据和处理处罚依据。
一、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条“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2)《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六条“会计核算应当以行政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为对象,记录和反映行政单位自身的各项经济活动。行政单位的各项资金和财产,均应纳入行政单位会计核算。”
第二十条“会计报表应当全面反映行政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及其结果。对于重要的业务事项,应当单独反映。”
(3)《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第三条“事业单位的各项资金和财产均应纳入单位的会计核算。
第二十条“会计报表应当全面反映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及其结果。”二、处理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