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审计-销售业务审计
词条类别
审计适用法规
资源分类
销售业务审计
词条名称
虚构业务多计收入适用法规
时 间
2016-03-31
作 者
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兰州特派办课题组
词条摘要
本条目列出与虚构业务多计收入审计相关的法律法规,为虚构业务多计
收入审计中发现问题的审计定性与处理处罚提供法律依据。
对虚构业务多计收入,审计适用法律法规包括审计定性和审计处理处罚两个方面。
一、审计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五条“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和计量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六条“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二)虚列或者隐瞒收人,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人;......。”
二、审计处理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