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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审计-税收管征审计-税收征管其他业务审计

词条类别

审计相关知识

资源分类

税收征管其他业务审计

词条名称

账簿管理

时      间

2016-03-31

作      者

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长沙特派办课题组

词条摘要

本词条介绍了账簿管理的相关知识,包括账簿管理的概念、登记内容以及职能。详细阐述了登记内容包括账簿设立、记账核算、账簿保管、违反账簿以及凭证管理的法律责任。账簿凭证管理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现阶段税收征管模式的运行效果和税收征管质量的优劣。

一、概念

账簿是指由一定格式的账页组成,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全面、系统、连续地记录各项经济业务的簿籍。账簿管理包括账簿设立、记账核算、账簿保管以及违反账簿、凭证管理的法律责任。

二、登记内容

(一)账簿设立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其中总账、日记账应当采用订本式。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2.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应当建立总账及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其他账簿。

4.账簿、会计凭证和报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5.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二)记账核算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纳税人建立的会计电算化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能正确、完整核算其收入或者所得。

(三)账簿保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四)违反账簿、凭证管理的法律责任

1.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2)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2.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职能

账簿凭证管理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现阶段税收征管模式的运行效果和税收征管质量的优劣。

参考文献

审计署《税收审计指南》

主管单位:审计署 主办单位: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 协办单位:审计干部培训中心、中国审计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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