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党中央、国务院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我国各级审计机关针对矿产资源审计做了大量工作。审计署在其编制的《2008至2012年工作发展规划》中明确指出:资源环境审计以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为目标,维护资源环境安全,发挥审计在促进节能减排措施落实以及在资源管理与环境保护中的积极作用。2009年,审计署开展了对山西、内蒙古两个矿产资源大省(区)的矿产资源审计,较好的反映了矿产资源领域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受到地方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也围绕各级政府关注的重点,组织开展了多次矿产资源审计,矿产资源审计取得了一定成果。
矿产资源审计与传统财务收支审计在目的、目标上不同,决定了审计重点及方法与传统审计也有所不同。结合以前的审计实践和研究,笔者认为,在开展此方面审计过程中,应重点关注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矿产资源出让、转让过程中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
在美国次贷危机影响和美元超发的大背景下,全球大宗商品价格,特别是矿产资源价格,一直处于高位运行。越来越多民营资本开始进入矿产资源领域进行投资,低估国有资源出让给民营企业、高估资产价格转让给国有企业等问题日益增多。对造成国有资源收益流失的问题,进行重点审查,已成为审计过程中不能绕开的一个环节。
众所周知,高估或低估矿业权价格,都必须在评估上“做手脚”。因评估专业性强,外人不易发现问题,这往往给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笔者认为,要识破不法分子的犯罪手法,只需好把握好以下几个关键点:
(一)评估方法的选用。
在矿产资源矿业权价款评估中,评估方法的采用,直接关系到采矿权价值的多少。为此,对评估方法的选用《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1999〕75号)、2002年、2004年出版的《矿业权评估指南》、2006年《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方案》以及2008年《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等法规、规则都有明确的规定。审计中,应以上述法规、规则为依据,对评估采用的方法进行审查,看是否符合相关要求。需要重点说明的是,《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由国土资源部颁布,属于部门规章,其法律效力高于《矿业权评估指南》、《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等。因此,评估方法选用符合《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是第一位的要求,必须要遵守。违反此规定,即视为违规。
(二)评估参数的选取
评估参数的选取,对矿业权评估价值的大小起着决定性作用。为了确保选取的参数能真实反映采矿权的价值,国家有关部门和协会组织对参数选取出台了相关要求和规定。一是矿业权保有资源储量(矿业权价值评估中最重要的一个参数,矿业权的资源储量越大,矿业权的价值就越大。反之亦然)必须要经过国土部门评审认定。没有经过评审认定的数据,不能作为评估依据。评估选取的数据小于评审认定的数据,就会造成国有资源收益流失。二是矿山生产能力、矿山服务年限与储量规模等参数要相互相匹配。用通俗的话说,评估中选取的三个参数,要么都是大型规模,或者都是中型规模,或者都是小型规模。三者要规模一致,才能真实反映矿业权价格。
(三)评估范围的界定
矿产资源赋存特点,决定了很多矿床是多种矿物共生或伴生组成的综合性矿床。对于伴生矿是否评估,是否计入采矿权价款。国土资源部明确规定,可以综合利用的共伴生矿种,与主矿种一并参与计算采矿权价款。因此,审查评估报告时,不能仅依据主矿种,还应将可以综合利用的共伴生矿种纳入评估范围,否则,会造成矿业权价款少评估,形成国有资源收益流失。
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的破坏性开采、低效利用问题
矿产品价格持续走高,导致私挖滥采现象在全国各地不时发生。因其对采矿区生态和环境的严重破坏,对采矿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的严重损害,国家各部门一直将此种行为作为重点打击对象。审计部门也应采用多种审计手段,重点揭露此方面问题:一是通过举报、谈话等线索,对有可能私挖滥采的地方,进行明察暗访,核实其真伪;二是通过税务局代开发票情况、正规矿山企业生产量和销售收入对比情况,发现和查找线索,查找盗采者遗留下的“经济痕迹”,最终查实私挖滥采等违法问题。
在我国,小型矿山企业还占有相当大的比重,他们机械化程度普遍较低,资源综合利用水平也较低。在矿产开发过程中,不同程度的都会出现“挑肥弃瘦”现象,对资源进行掠夺性开采。大量可利用资源被废弃,直接影响矿产资源永续利用。审计中,应将国家对于矿山企业开发规模的要求、对矿产品回采率的要求,矿产品生产加工工艺要求等内容烂熟于心,通过检查企业的相关政府批文、矿产品开发利用方案、企业的生产设计方案、采购设备清单、回采率计算方法等内容,查看设备的先进化程度、生产工艺水平等内容,其是否符合资源有序高效利用等要求。
三、矿山环境的恢复治理问题
采矿会造成植被破坏、水土流失、空气和水源污染、地下水流失、地面沉陷等多种问题,为此,国家设置了一系列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帮助环境破坏地区恢复环境。审计中,一要关注矿山环境恢复治理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二是要关注相关制度制定及落实情况;三要关注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环境恢复规划情况是否相符,重点检查各部门多头管理资金、重复安排资金、资金使用“撒胡椒面”等问题;四要关注资金中管理费的列支情况,重点检查管理费超标、住宿、会议费等情况;五要关注资金挤占挪用情况,检查虚报冒领、胡支乱花等问题;六要关注项目效益情况,通过卫星图片对比、现场查验等方式,确定环境恢复的实际效果。通过上述几种手段和方法,综合评价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取得的成效。
资源环境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在该领域的改革和发展也会不断推进,也会不断涌现新情况和新问题。资源审计要在实践中,勇于探索,揭露重大违法犯罪问题,提出促进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的合理建议,真正发挥“审计免疫系统”功能。(吴晓伟)
(责任编辑:周鑫、王皓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