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和省审计厅工作的统一部署,2006年5月至6月,市审计局对市本级2005年5月至2006年4月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以下简称为基金)的筹集管理情况进行了审计。重点检查了市水利局、节约用水办公室、供水总公司等单位。
一、基本情况
南水北调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为缓解我国北方水资源紧张状况,保持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现代化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是保证南水北调工程顺利实施的重要资金来源。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基金(资金)筹集工作,一是召开了各县(市、区)南水北调基金(资金)筹集动员会,对此项工作进行宣传和动员;二是出台了许政办〔2005〕108号文,转发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南水北调基金(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05〕29号),并分解了任务指标;三是市物价管理办公室、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许昌市水资源费标准的通知》(许价〔2005〕61号),及时调整了许昌市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和标准;四是市政府与各县(市、区)签定了《许昌市南水北调基金上缴任务责任书》,进一步明确了任务和责任;五是在财政部门建立了专户,从制度等方面为基金(资金)征收提供了保障。
省政府下达许昌市2005年至2010年基金征收任务数为3.22亿元,市政府对任务指标进行了分配:市本级8184.22万元(其中市供水总公司6321.35万元,市节约用水办公室1862.87万元),魏都区2455.66万元,禹州市8587.33万元,长葛市6074.38万元,许昌县5183.39万元,襄城县1965.52万元,鄢陵县749.50万元。
2005年5月至2006年4月,市本级共收取水资源费505.32万元,其中基金(资金)288.58万元,缴入财政专户基金198.63万元。市财政于2006年5月上交省财政专户175万元,专户结余23.63万元。
在审计实施过程中,按照《河南省南水北调基金(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豫政办〔2005〕29号)的有关规定,分别对涉及征收的市供水总公司、市节约用水办公室水资源费筹集情况及执行政策情况进行了审计,对13家使用供水公司用水大户和取用地下水量较大的20多家自备井用户进行了调查,并对市财政局水资源费和南水北调基金分配和专户管理、上解情况和市水利局全市水资源管理情况进行了延伸审计调查。
许昌市《关于调整许昌市水资源费标准的通知》(许价[2005]61号)文件规定,自2005年5月1日起,自备取用水户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用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为:居民生活、工业用水1.7元/立方米,行政事业、经营服务业用水2.25元/立方米,特种行业用水3.95元/立方米,地温空调用水0.08元/立方米。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于2005年6月开始按新标准征收。市节约用水办公室所提供水资源征收资料反映,2005年5月至2006年4月全市纳入管理的自备井用户取用地下水174.48万立方米,市节水办水资源费收入245.36万元(含南水北调基金28.63万元);市供水总公司在现行水价基础上,居民生活用水增加0.15元/立方米,其他用水增加0.25元/立方米,增加部分作为基金,自2005年7月开始征收。2005年5月至2006年4月市供水总公司供水量2091.89万立方米,实际售水量1530.36万立方米(含许昌县用水量),其中生活用水656.71万立方米,其它用水873.66万立方米。应征收基金259.96万元(不含单独征收的许昌县应征数),实际征收基金253.09万元,上缴财政170万元,代交增值税金16.18万元,结余73.77万元(含欠费户欠缴基金6.89万元)挂企业帐户。
审计结果表明:市各征收单位和部门能够认真执行省政府水资源费及基金征收工作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省政府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征收,未发现截留、滞留基金等问题。但存在征收数与任务数悬殊较大等需要改进的问题。
二、审计查出的主要问题
(一)城市地表水利用项目未开征水资源费
为改善市区水源状况,市水利部门利用颖汝水利工程,实行跨流域联合调度向市区引水,为市区生活和工业用水、改善市区水环境提供了大量水源。这部分城市地表水利用项目未开征水资源费和南水北调基金。
(二)上级下达任务指标与我市实际征收能力悬殊较大
市供水总公司2005年和2006年基金征收任务数为1704万元,平均月征收任务数为71万元。而市供水公司2005年5月至2006年4月售水量总计1530万立方米,平均月售水量127.53万立方米,平均月基金收入为25.51万元,比任务指标少45.49万元;
市节约用水办公室2005年和2006年基金征收任务数为596.54万元,月平均征收任务数24.86万元。2005年5月至2006年4月全市纳入管理的地下水取水量174.48万立方米,水资源费收入245.36万元,其中应缴南水北调基金34.89万元,月均实际水资源费收入22.31万元,月均基金收入3.17万元,与任务数比相差很大。
(三)未按规定时间征收
省政府规定全省应于2005年5月1日起调整征收标准。市供水总公司实际于2005年7月1日开始征收水资源费,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于2005年6月开始按新标准征收。原因是我市调整收费标准的文件滞后,《关于调整许昌市水资源费标准的通知》(许价〔2005〕61号)下发日期是2005年5月27日。
(四)企业及用水户拖欠水资源费
市供水总公司2005年7月至2006年4月实际征收基金253.09万元,上缴财政170万元,代交增值税金16.19万元,结余73.77万元(含欠费户欠缴基金6.87万元)挂企业帐户。对欠费企业进行了调查发现,止2006年4月31日14家企业共计欠缴水费54.41万元,其中基金6.87万元;节水办14户自备井用水户拖欠水资源费34.78万元。
(五)部分自备井用户拒绝接受管理,造成水资源费流失
部分单位及一些村办企业等自备井用户拒绝接受市节约用水办公室管理及水资源费征收,造成水资源费流失。
三、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结束后,市政府有关部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十分重视,认真研究,采取措施,积极整改,强力推进水资源费及基金征缴工作。
一是依法加大取水许可管理力度,避免水资源费流失。对于拒绝接受管理的自备井用户,如驻许部队、军分区、市政府机关事务局等单位,以及难以纳入管理的一些村办企业,将采取“一户一议”的办法逐一解决。对东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企业及村办工厂实行区域管理,委托园区管委会负责水资源费征收工作。
二是加大对拖欠水资源费取水户的执行力度。水利部门已主动与法院联系沟通,使法院能够不断加大水行政资源费非诉案件的执行力度,努力把依法应当征缴的水资源费及时足额征收到位。
三是依法开征公共取水企业水资源费。根据《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应当尽快依法征收市供水总公司取水环节的水资源费。目前,水利部门已向市政府提出具体征收意见。
四是依法开征城市地表水利用项目水资源费。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通过颍汝水利工程,实行垮流域联合调度向市区引水,每年向市区供应大量地表水,满足了市区生活、工业及环境用水需要。对这部分使用地表水资源的用户要依法征缴地表水资源费及南水北调基金。
四、意见和建议
(一)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是保证南水北调工程顺利实施的重要资金来源。建设南水北调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为缓解我国北方水资源紧张状况,保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现代化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对全省乃至许昌市的经济发展意义重大。为此,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基金(资金)征收工作重大意义的认识。
(二)市政府要会集财政、水利、供水等部门,针对南水北调基金征收的艰巨任务,研究出台具体政策,加大执法力度,杜绝征收盲区,防止水资源费的人为流失。
(三)市水利局、节水办及供水总公司等相关部门要具体结合这次审计发现的问题,认真贯彻各级政府政策精神,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及时纠正审计查出的问题,确保国家南水北调基金的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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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周鑫、王皓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