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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2003至2004年度水利资金审计结果公告(2005年第5号)_淮南市审计局

来源:    时间:2017-09-29    点击量:
  根据省审计厅要求和我市2005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安排,市审计局、潘集区审计局于2005年6月至8月份,分别对市水利局、凤台县水利局和财政局、潘集区水利局和财政局等12个单位2003至2004年度水利资金的收缴、拨付、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审计或审计调查。根据淮府〔2005〕52号文件规定,现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一、基本情况和评价

  (一)各项水利规费收缴情况。经审计,市本级和潘集区、凤台县2003、2004年度累计收取(汇集)水资源费784.08万元,水利工程水费275.2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686万元。以上资金全部缴入本级财政预算和财政预算外专户。

  (二)市本级经费收支情况。2003年初经费结余235.24万元,2003至2004年度总收入1749.28万元,其中财政补助收入1092.07万元,事业收入299.6万元、拨入经费241.44万元、上级补助收入9.8万元、其他收入6.37万元。两年支出总额1653.88万元,其中事业支出766.37万元、经费支出241.44万元、拨出经费491.2万元、对附属单位补助154.87万元。累计结余330.64万元。

  审计结果表明,各单位帐务处理基本符合财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规定,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水利项目开支、机关经费开支控制较严,审计未发现损失浪费或重大开支不当等问题,但在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方面尚存在一些问题。

  二、存在问题

  (一)水利规费征收不足。由于缴纳义务单位的认识不足、部分单位的取用水无法准确定量、少数单位经济效益差以及征收手段有限等原因,致使我市的水利规费征收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尚未开征水土保持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二是水资源费、堤防维护费征收不足。如潘集区水资源费没有做到应收尽收。

  (二)水利规费支出结构不合理,部分使用不规范。由于法规规定资金使用范围时,未强制水利规费建设性支出和管理性支出之间的比例,加之财政安排的水利部门公务费不足和水利系统下属单位人员多、收入不稳定等原因,致使我市的水利规费在支出方面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资金支出结构不合理。经审计,我市市本级2003至2004年度省、市两级财政累计拨入水费、水资源费664.49万元,支出613.62万元。从支出结构看,主要用于公务性支出,对水利设施的维修保养、更新改造方面支出明显不足,两年合计87.58万元,仅占总支出的14.27%。二是资金管理、使用不规范。如凤台县水利局等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动用水利规费给其下属单位用于经营活动和经费开支。

  (三)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不到位。根据国务院《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安徽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2003〕3号)规定,我市为重点防洪城市之一,应分别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提取15%、从地方性政府基金(收费、附加)收入中提取3%纳入地方水利建设基金。2003至2004年度市本级应提未提1677.6万元、潘集区应提取52万元,只进行了相应的帐务处理,实际未安排。

  (四)财务管理有待进一步加强和提高。一是审计期限内市本级、凤台县和潘集区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和少数水管单位合计有325.3万元的预算外收入未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违反了《安徽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二是审计期限内凤台县和潘集区合计应交未交市级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补偿费192.3万元。三是单位往来帐未及时清理,有的已造成损失。此外审计还发现个别收入未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管理、有的单位核销手续不健全、有的工程项目验收不及时等问题。

  三、审计意见和建议

  (一)加强水利规费征收工作,提高征收力度。一方面提高认识,加强宣传。要充分利用各类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征收水利规费的重要作用和意义,提高全民对水利工作的认识,增强缴纳水利规费的自觉性。另一方面强化水利规费征收力度,正视困难,摸清底数,严格征收,认真考核,奖惩兑现。加大执法力度,努力做到应收尽收,对部分有能力缴纳规费而不愿缴纳的“钉子户”,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根据《安徽省水利工程水费收交、使用和管理办法》和《关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和使用的意见》等文件规定,应进一步加大对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确保水利设施的正常运行管理、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同时,财政部门应按规定足额提取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以确保资金的使用。单位部门间应努力做到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严禁超范围使用专项资金。

  (三)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单位往来帐应及时清理,对长期挂帐的款项建议市水利局组织下属有关单位召开专题会议,划清债权债务,做出相应的帐务调整。单位收入应全部纳入财务统一核算管理,不得单独列收列支。建立健全各项财务报批制度,完善手续,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竣工验收。

  (四)对应交未交财政预算外专户和应交未交市级水利资金等有关问题,审计部门已做出相应的审计处理和处罚。

  二○○五年十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周鑫、王皓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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