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审计公告[2009]1 号
( 二○○九年十一月九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和省审计厅的统一部署,我局于2009年3月2日至4月3日对丽水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计调查,现将审计调查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市财政局承担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监管职能,主要职能:一是市直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调查统计、配置盘活、产权管理等基础工作;二是承担市直国资营运机构监管职能,审核营运机构公司章程和财务管理制度,负责营运机构年度经营预算和财务预算的管理,承担营运机构目标责任制考核,负责营运机构和政府投资项目财务总监、监事的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经营性资产管理由国资办负责。(国资办设在市财政局)
本次调查市直行政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32个(其中市国资公司代管单位13个),据统计,共有办公用房96处,帐面价值56739万元,土地面积288624平方米,建筑面积261173平方米。市直行政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共有21个单位(其中市国资公司代管单位12个),据统计共有经营性资产70处,帐面价值12833万元,土地面积32961平方米,建筑面积47311平方米。
二、审计评价
审计结果表明:市政府高度重视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相继出台了《市直办公用房存量资产配置盘活方案》、《进一步加强市直单位房产出租经营管理意见》、《关于加快推进国有资源配置市场化的意见》等相关政策和规定。市财政局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也非常重视,做了大量的工作,一是加强制度建设,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并结合本地实际,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办公资产处置、房产出租经营等方面,明确了条件,进行了规范;二是积极构建国有资产配置的运作和监督平台,先后成立了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工程招投标中心、政府采购中心、预算外资金管理中心等国有资产的运作和监督平台;三是建立了市直存量房产配置机制,改变了闲置房产浪费和多占多用现象,提高了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几年来,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取得较好成效,截至2008年底,已经先后为市老年大学等34家单位调剂了办公用房,改善了办公条件;接收房产29处;盘活国有资产4处,实现收益8000多万元。但在调查中也发现部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等方面仍存在不够完善的地方,有待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三、审计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部分单位资产管理制度不够完善且执行不够到位。
部分单位未建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少数单位在财务或其他制度中有部分内容,但不够完善,在执行过程中也不够到位。上述行为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第四条第一款“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的规定不符。
(二)资产占有单位基础管理工作薄弱。
1. 产权不明。市直共有8家单位资产存在无产权证明的房产,建筑面积为37804平方米、土地面积为26328平方米、帐面价值为5760万元。
2. 账实不符。部分单位资产存在账实不符的现象。市直共有3个单位存在账外资产,建筑面积为31758平方米、价值3156万元。
(三)部分单位房租收入未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
2007 至2008年,市直4家单位230万元房租收入转移至本单位的工会帐和纳入下属单位帐,未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统一管理。以上行为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需要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要将各部门的预算外收入全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有条件的纳入预算管理,任何部门不得‘坐收’、‘坐支’”的精神不符。
(四)2117万元国有资产处置款,未及时上缴财政。
市国资公司在处置林业局中山街店面等单位5处房产时,共拍卖房款2117万元未及时上缴财政。上述行为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第三十三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不符。
四、审计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
针对审计调查发现的问题,市审计局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出具了审计报告,下达了审计决定书,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要求相关单位按规定纠正和整改。对这次审计发现的问题,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召开专题整改落实会,就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整改落实工作进行了部署。关于部分单位资产管理制度不够完善且执行不够到位的问题,市财政局拟定了《丽水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目前正在征求意见阶段,各相关单位也按要求制定、完善了本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关于资产占有单位基础管理工作薄弱的问题,除部分产权正在办理外,其他已整改到位。关于部分单位房租收入未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的问题,已整改到位。关于2117万元国有资产处置款,未及时上缴财政的问题,已全额上缴财政。
二○○九年十一月九日
(责任编辑:周鑫、王皓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