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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

来源:监察总队    时间:2017-10-10    点击量: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北京市监察局

  北京市司法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水务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农业局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北监管局

  

  

  京环发〔 2013〕 120号

  

  

  

  关于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

  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解决当前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按照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关于 2013年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 2013〕 55号)精神,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监察局、市司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市政市容委、市水务局、市工商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农业局、华北电监局等 13个部门联合制定了《北京市 2013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市环保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经济信息化委

  

  市监察局 市司法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市市政市容委 市水务局 市工商局

  

  市安全监管局 市城管执法局 市农业局

  

  华北电监局

  

  

  

  2013 年 7月 11日

  

  

  

  

  

  北京市 2013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按照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 7部委《关于 2013年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 2013〕 55号)要求,切实解决当前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在巩固前十年环保专项行动成果的基础上,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继续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贯彻全市生态文明和城乡环境建设大会相关要求,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加强对大气污染和废水污染地下水问题的整治力度,集中开展涉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排放的重金属、铅蓄电池、皮革鞣制和电镀等重点行业的“回头看”活动,全面排查整治医药行业环境污染问题,通过掌握重点行业污染源动态活动情况,加强对突出环境问题查处力度,推进本市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促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顺利实施,加快“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和中国特色世界城市建设。

  二、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环保专项行动的统一组织和领导,本市成立 2013年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

  组 长:张 工 副市长

  副组长:朱 炎 市政府副秘书长

   陈 添 市环保局局长

  成 员: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监察局、市司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市政市容委、市水务局、市工商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农业局、华北电监局主管领导。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主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全市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各区县政府要建立健全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具体组织开展本辖区的环保专项行动。

  三、工作重点

  (一)围绕大气环境治理开展四项重点工作

  1 .加强煤烟型污染治理工作。各区县利用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加强对燃煤电厂(包括企业自备电厂)机组和常年运行燃煤锅炉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除尘、脱硫、脱硝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严查擅自停运、闲置治污设施和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加强对燃气电厂脱硝设施的监管,依法征收各项排污费;严查燃煤锅炉环境违法行为,督促全市 10家集中供暖中心加快脱硝治理设施建设。

  2 .加强水泥、铸锻行业粉尘和废气的控制工作。相关区县加强对水泥和铸锻行业的执法检查,摸清行业生产现状,并全面组织污染源申报;利用自动监控系统加大对工业废气、粉尘排放的监管,严查无组织排放行为;现场重点检查物料密闭情况和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发现违法行为,从严查处。督促琉璃河、顺发、兴发等 3家水泥生产企业完成物料棚化项目建设,督促未建设脱硝设施的水泥厂完成脱硝项目建设。

  3. 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重点行业的整治工作。一是开展印刷行业执法检查,加强对印刷行业重点受控工艺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环境监管,重点检查废气集中收集、处理设施的安装、运行情况,严查废气无组织排放;二是开展餐饮业油烟污染整治工作,以空气质量监测子站周边、城关镇等重点地区、大中型餐饮单位、餐饮街为重点,重点检查油烟净化器安装、运行、清洗情况,严厉查处油烟污染等违法行为,督促餐饮企业提高环境守法意识;三是以全市汽车制造和有喷漆工艺的二级以上汽修企业为重点,开展综合性监察执法工作,重点检查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安装、运行情况,严查废气无组织排放。

  4 .加强扬尘污染控制工作。各区县要深入落实扬尘污染控制属地责任,以施工工地和道路交通扬尘污染控制为重点,贯彻落实《北京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绿色施工文明安全工地活动管理办法》,推行绿色施工管理模式,开展“绿色安全工地”创建评比;完成重点工地现场视频监控设施安装和信息共享工作;完成 100台滚轴式洗轮机应用示范工作;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从严查处扬尘污染违法行为,定期开展联合检查行动,对于使用不规范运输车辆、车轮带泥上路、土堆料堆不苫盖等造成扬尘污染严重、反复出现问题的建设施工单位,采取停工整顿、停止投标资格和记入企业不良信息管理等措施,并利用通过各类媒体加大曝光的频次和力度。

  (二)围绕水环境治理开展三项重点工作

  1 .加大对企业废水排放的排查力度。彻底摸清废水排放去向,严查利用渗井(旱井)、渗坑(坑塘)、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废水的违法行为。对 2013年已经发现的 15家违法企业进行后督查,检查处罚和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落实情况,对于处罚未落实、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要组织媒体进行曝光,并责令其停止生产;造成重大或特大水污染事故的,要报请所在地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2 .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等污染集中治理企业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和污泥处理处置情况,严查不正常运行、超标排放、非法倾倒污泥等违法行为。加快推进污水处理厂脱氮的升级改造,促进氨氮稳定达标排放。

  3 .加强对街乡(镇)和各类产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监督检查。全面查清街乡(镇)污水处理厂和产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现状,完善污染源监管系统相关信息和数据,重点检查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和污泥处理处置情况,严查不正常运行、超标排放、非法倾倒污泥等违法行为。

  (三)围绕环境安全开展三项重点工作

  1 .集中开展涉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排放的重有色金属矿采选冶炼、铅蓄电池、皮革鞣制和电镀等重点行业的 “回头看 ”活动。

  进一步查清重金属行业活动水平情况,更新污染源数据库信息,确保排污申报信息和数据真实。对照 2012年环保专项行动中要求的“六个一律”查出的问题,开展 “回头看 ”活动。

  查看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重点查看在建企业环保、安全“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生产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特征污染物达标排放、危险废物贮存及处置、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企业自行开展污染物监测及信息公开情况;工业园区企业污染物预处理设施运行情况。

  2 .全面排查整治医药行业环境污染问题。

  全面排查医药制造企业。重点排查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评价制度、环保和安全 “三同时 ”制度情况;废水、废气等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危险废物贮存、转移、处置情况,特别是原料药、制剂等企业产生的蒸馏及反应残渣、母液及反应基或培养基、吸附剂、催化剂、溶剂、废药品及过期原料等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情况;园区集中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群众反映园区污染问题的解决情况。排查要不留死角,摸清医药制造企业底数,全面掌握医药企业活动水平情况,动态更新和完善污染源数据库信息。

  深入整治医药制造企业的环境污染问题。严肃查处超标排放、偷排漏排或采用非法手段转移偷排废水违法行为;严格落实卫生、安全防护距离要求,对防护距离或安全风险达不到要求的企业,要及时建议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向工业园区搬迁,解决异味扰民问题;严肃查处不按照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在转移过程中倾倒、丢弃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发现故意倾倒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现将抗生素菌渣用作饲料添加剂的,及时移送农业部门。对“三废”治理不能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生产装置,报请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淘汰关闭。

  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各区县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规范企业管理,督促企业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严格执行废水排放标准和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危险废物管理制度,严格管理危险废物的贮存、转移、处置环节。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3. 加强对重点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实验室以及重点危废经营单位的危险废物监管。

  组织对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实验和教学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有害危险废物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未按转移联单转移废物、随意倾倒废物、交无资质单位和个人处理危险废物等行为。加强对本市重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监管,检查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及场所是否符合标准、处置利用及配套污染防治设施设备是否运转正常、各项环境安全防范措施是否落实、应急物资储备是否到位、对可能发生的各类环境污染事件是否有针对性的防控手段以及应急措施、职责、责任人是否明确等。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安排工作

  各区县政府要高度重视,主管领导要亲自抓,结合 3月 28日北京市生态文明和城乡建设大会确定的目标与措施,督促各有关部门落实专项行动各项工作任务。按照污染源 “属地管理 ”的原则,各区县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分解工作任务,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加大工作力度,确保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依据各自职责,将环保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与本部门在生态文明和城乡环境建设工作中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结合,抓好本部门、本系统主要任务的落实。环保部门要做好专项行动工作的组织协调,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协商,明确任务。经济信息化与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产业结构调整工作,分步骤淘汰高污染工业行业调整退出指导目录中明确的企业。加快淘汰不符合北京市产业政策的重金属污染企业、铅蓄电池企业;水务部门要加强对污水处理厂的统一监管,加大郊区县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市政市容部门要加强对道路清扫保洁监管,实现城乡垃圾规范化处理,积极推进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规范工作;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重金属排放企业、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住房城乡建设和城管执法部门要加强对施工工地扬尘污染的监管,其他相关部门也要按照职责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违法案件移交移送制度,将行之有效的做法制度化、长效化,发挥联合执法的优势,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环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进一步加强与相关管理部门的配合,在金融信贷、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进出口监管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强化环境执法效果。

  (二)加强挂牌督办,严肃追究责任

  各区县政府要继续对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的环境污染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对涉及重金属污染和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的案件一律挂牌督办,明确解决目标、解决时限、责任单位和督办部门。所有挂牌督办案件均要向社会公开,切实做到查处曝光到位、企业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市领导小组将确定一批市级挂牌督办案件,进行重点督办。

  市、区县两级相关部门要加大对各项重点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屡查屡犯、明知故犯、偷排偷放、乱倒乱卸等环境违法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罚,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各级监察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检查相关监察对象在环保专项行动中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政府决定、命令中的问题,调查处理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三)加强舆论宣传,发挥公众监督作用。

  要根据阶段工作重点,结合实际,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各种媒体,采取现场新闻采访、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公开环境信息,营造全社会高度关注、广泛支持环保的良好氛围。要向社会公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违法企业名单、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公开曝光一批严重损害群众身体健康、屡查屡犯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切实保障群众知情权和监督权。

  五、进度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 6月 15日 —7 月15 日 )。

  各区县政府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建立工作机制,落实责任,全面完成动员部署工作,并于 7月 15日前报送动员部署阶段工作情况、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工作方案、宣传计划及信息调度的部门、负责人、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等。

  (二)检查和整治阶段( 7月 16日 —9 月30 日 ) 。

  按照 2013年环保专项行动确定的各项工作重点,各区县对火力发电企业、燃煤锅炉、扬尘污染、水泥行业、乡镇污水处理厂、废水排放企业、重金属排放企业,医药企业和高校科研单位危险废物处置等行业存在的问题集中力量进行专项整治,对重点案件实施挂牌督办,并按时报送各类工作情况报告:

  1. 在 7月 31日前,报送城镇污水处理厂执法情况报告;

  2. 在 8月 31日前,报送重金属企业“回头看”情况报告;

  3. 在 8 月31 日 前、9 月30 日 前,分别报送挂牌督办案件立案和查处工作情况(每个区县不少于2个);

  4. 在 9月 15日前,报送医药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报告;

  5. 在 10月 31日前,报送 10家集中供暖中心脱销设施建设情况报告,同时报送重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危险废物监管情况报告。

  (三)监督检查和总结阶段( 10月 1日 —11 月30 日 ) 。

  市领导小组对各区县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区县政府要认真总结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经验和不足,召开总结会议,并于 11月 15日(星期五)前报送总结报告。

  以上工作情况报告由各区县政府指定有关部门报送市环保局,重要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要随时报告,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查处的典型案件要及时上报。

  

  附表 1: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表

  

  

  附表 2: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联合执法检查计划

    (责任编辑:周鑫、王皓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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