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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不手软!高新区再罚两环境违法企业

来源:肇庆市环境保护局    时间:2017-10-10    点击量:
  自5月底百日环保执法行动开展以来,各地纷纷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大环境监管力度,查封、取缔了一批环境违法企业,大大提高了执法震慑力。但在如此高压态势下,仍有部分企业抱着侥幸心理,顶风作案,妄想逃避监管。

  面对这样的企业,环保部门从不手软!

  



  

  

  最近,肇庆高新区环保局在开展突击执法过程中,就查处了两家环境违法企业,并作出罚款合计14万元。

  

  

  肇庆金鑫祥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公司主要加工、销售不锈钢制品。在现场检查时,环境执法人员发现其排出含油废水,经管网最终流入东排渠,车间周边雨水渠和检查井均残留有大量含油废水。

  



  

  图为 检查井内残留有大量含油废水

  



  

  图为 环境监测人员正在东排渠进行采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和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肇庆高新区环保局责令该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罚款。

  

  

  肇庆澳华铝业有限公司

  

  公司主要生产加工铝型材,建有两台燃重油熔铸炉,现场正在运行,但其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没有开启,燃烧产生的废气未经处理直接外排。

  



  

  图为 燃烧废气未经处理直接经车间顶部无组织排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和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肇庆高新区环保局责令该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处以11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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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

  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有前款第三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条第二款 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九十九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责任编辑:周鑫、王皓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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