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赣州矿管局:
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做好 2011年度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细化工作的通知》精神,按照《江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省政府令 196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发〔 2008〕 54号)确定的工作原则和要求,经第 82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江西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 2012)》印发给你们,并于 2012年 7月 1日起施行,请认真参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 2012)
一、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
(一)依据:《土地复垦条例》第三十七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10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细化标准:决定处以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1 、土地损毁面积不足 30亩未按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处以 10万元以上 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土地损毁面积超过 30亩未按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处以 15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
(一)依据:《土地复垦条例》第三十八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10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细化标准:决定处以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1 、土地复垦费在 300万元以下的,处以 10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土地复垦费用在 300万元以上 400万元以下的,处以 20万元以上 30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土地复垦费用在 400万元以上 500万元以下的,处以 30万元以上 40万元以下的罚款。
4 、土地复垦费用在 500万元以上的,处以 40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
(一)依据:《土地复垦条例》第四十一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2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细化标准:决定处以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1 、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处以 2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未及时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处以 3万元以上 4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报告虚假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处以 4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土地复垦义务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
(一)法律依据:《土地复垦条例》第四十二条:土地复垦义务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土地复垦费 1倍以上 2倍以下的罚款,土地复垦义务人为矿山企业的,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二)细化标准:决定处以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1 、应缴纳土地复垦费用在 300万元以下的,处以土地复垦费 1倍以上 1.5倍以下的罚款。
2 、应缴纳土地复垦费用在 300万元以上的,处以土地复垦费 1.5倍以上 2倍以下的罚款。
五、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一)法律依据:
《土地复垦条例》第四十三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2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关责任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细化标准:决定处以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1 、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处以 2万元以上 3.5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土地复垦义务人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以 3.5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编辑:周鑫、王皓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