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国土资办发 [2003]160 号
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
严禁非农业建设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严禁非农业建设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的通知》(国土资发 [2003]336 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强化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
保护基本农田是各级地方政府的共同责任,各地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基本农田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从实施土地保护的基本国策,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从真正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充分认识基本农田保护的极端重要性,切实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落实好基本农田保护的各项制度和措施。根据《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以及《湖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各级、各地要实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层层落实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确保各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严格执行和认真落实省人民政府与各市、州政府签订的《耕地保护与维护矿产资源管理秩序责任书》的有关条款和要求。每年年底前,省厅将结合《责任书》目标考核,对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进行专门检查,重点检查基本农田管理制度执行、基本农田利用、基本农田调整和补划等情况,并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二、严格基本农田保护,严禁以各种名义违法占用基本农田
严禁擅自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和改变。各类非农业建设用地要严格控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严禁通过调整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基本农田数量和布局,规避报批占用基本农田。严禁通过修改或调整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降低基本农田保护的质量要求,把大面积的基本农田调整到其他地区。严禁突破规划,降低基本农田保护率,擅自减少本地区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增加建设用地总规模。要严格控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和修改,对不符合法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条件,要求修改或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申请一律不予受理。
严禁以建设现代农业园区的名义占用基本农田,变相搞房地产开发。不得以进行农业结构调整,搞现代农业或设施农业为名,在基本农田内建设永久性建筑或进行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活动。禁止在基本农田中造林。
三、严格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审核制度
严格遵守和执行《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须按法定程序和要求报国务院批准。除此以外的其他非农业建设,一律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在建设用地审查过程中,对涉及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把关。发现对基本农田保护区进行规划调整的,要对调整依据、程序、建设用地性质、批准文件等进行严格审查。对超出法律规定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基本农田的各类非农业建设,一概不予受理用地申请或报批。
二 ΟΟ 三年十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周鑫、王皓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