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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分局行政处罚权力

来源: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时间:2017-09-30    点击量:
  为强化市局对城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监督管理,明确执法监察工作职责与权限,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行为,促进依法行政,近日,济宁市国土资源局出台意见,将行政处罚权力委托相关分局。

  一是实行行政处罚权委托制度。济宁市局委托开发区分局、北湖分局对相应辖区内违反土地、矿产、测绘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并行使行政处罚权。启用行政处罚专用章,分别由相关分局管、使用。对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和跨行政区域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济宁市局可直接立案查处。

  二是明确市区两级执法监管职能。济宁市局对各分局执法监察工作实施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做好协调督促跨行政区域或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查处等工作。各分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全面负责本辖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

  三是严格执法监察责任追究。明确各分局辖区内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立案率、处罚率、结案率达不到95%的对各分局通报批评,达不到80%的对分局局长诫勉谈话,达不到60%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党政纪责任。对辖区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发现、制止、查处不及时、不到位的对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的对有关责任人实施诫勉谈话,造成恶劣影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党政纪责任。(济宁市局 李海斌)

    (责任编辑:周鑫、王皓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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