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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德市非法占用耕地无证采矿案

来源: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局    时间:2017-09-30    点击量:
  一、基本情况

  个体老板黄某于2008年7月至2009年1月,借帮农民挖鱼塘为名,实际在石牯塘镇萤火村塱陂非法占地60.39亩开采铁矿,其中水田56.26亩,林地4.13亩,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11.99亩,并造成耕地大量毁坏,该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同时该当事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铁矿的行为,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属无证非法采矿。

  

  二、处理结果

  2009年2月19日,英德市国土资源局对当事人黄某的无证非法开采铁矿行为给予了责令停止开采,并处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该当事人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予上诉。同时对黄某非法占用耕地采矿,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英德市国土资源局于2009年3月2日将有关材料移送英德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三、案情评析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本案中,黄某等人非法开采铁矿,而且造成了矿产资源严重破坏,黄某等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刑法》第343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责任编辑:周鑫、王皓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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