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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代行行政处罚权的决定

来源:中国林业网    时间:2017-10-09    点击量:
(1998年6月26日国家林业局令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林业局决定:

  一、授权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规定的行政处罚案件。

  二、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查处本决定第一项规定的案件,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其它森林公安机构,查处本决定第一项规定的案件,以其归属的林业主管部门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本决定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处罚案件,必须持有国家林业局统一核发的林业行政执法证件。

      

        

    

  (如有问题,请联系:linyefalv@163.com)

    (责任编辑:周鑫、王皓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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