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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政府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罚款限额的规定

来源:湖北省水利厅    时间:2017-10-10    点击量:
  

  (1996年9月21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政府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政府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作如下规定:

  一、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设定罚款数额不得超过1000元。

  二、对经营活动中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数额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数额不得超过10000元。

  三、确因行政管理需要,个别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需要突破第一条、第二条限额规定的,必须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或提请制定地方性法规。

  四、本规定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周鑫、王皓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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