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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地上俩违法 难坏两个老执法

来源:中国国土资源报    时间:2017-09-29    点击量:
  甲公司原有一2000平方米的钢材场地,是上世纪80年代的国有划拨用地,土地用途为仓储用地,办有国有土地使用证。2005年11月16日,甲公司私自和李某签订协议,把该宗地转让给李某,折抵所欠李某的46万元货款,并把国有土地使用证交给李某使用。此后,李某在该宗地存放矿山设备,直到去年5月份,李某在该宗地动工兴建住宅楼,国土资源管理到场例行检查时,才发现甲公司非法转让国有划拨土地和李某无证建房等违法行为。

  立案会审时,笔者和同事老王产生了不同意见。笔者认为,对甲公司应按非法转让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立案查处;对李某应按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立案查处。老王认为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甲公司非法转让土地至今已八年之久,早已超过处罚时效,不应再立案查处,该宗地上的违法行为只能对李某一人进行立案查处;李某擅自将仓储用地用来建住宅楼,应按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立案查处。

  我们两个争执不下,决定邀请县法制办柴主任给我们指导。他认为土地违法案件是否成立要看是否具备以下几个要件:第一应有明确的违法主体;第二应有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第三应有进行处罚的法律依据;第四不能超过法定查处时效。甲公司违法转让国有划拨土地,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的规定,处罚依据是该法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其违法转让国有土地的行为一直存在,并未终了,因此,甲公司非法转让土地虽已有八年之久,仍然可以立案查处。《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规定的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违法主体应当是土地使用权人,本案中李某既不是该宗国有划拨土地的使用权人,又无合法用地手续,却在该宗地上建房,违反了该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之规定,应依照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的规定立案查处。

  听了柴主任的分析,我们豁然开朗,最终决定对甲公司按非法转让土地立案查处,对李某按非法占地立案查处。在法定期限内,甲公司和李某均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全部内容,两案均已按期结案。

  (作者单位:河南省宝丰县国土资源局)

    (责任编辑:周鑫、王皓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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