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审计数字在线网
欢迎您: 退出
浏览人数/浏览次数:/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数据 > 行政执法案件 > 土地资源

仓储用地转让开发房地产如何查处?

来源:中国国土资源报    时间:2017-09-29    点击量:
  问 题

  某土地使用权人以出让方式取得一宗建设用地,用途为仓储用地。土地使用权人在未进行任何建设的情况下以50万元的价格将该宗地转让给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对该案定性过程中,出现了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是非法转让;另一种意见认为是改变用途,请问以上意见哪种正确?

  河北省易县国土资源局 赵杰靖

  解 答

  按照法律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在完成规定最低投入的前提下才可以进行转让。没有投入或者投入达不到要求的标准而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法律所禁止的。很显然,某土地使用权人转让给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搞房地产开发的行为,并非改变用途,而是属于非法转让土地,应当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查处。

  至于某房地开发公司在土地来源不合法且不合规定的前提下实施所谓的房地产开发行为,属于非法建设行为,应当由规划或城市综合执法部门依据《城乡规划法》及地方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以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为由,按照非法建设行为立案查处。

    (责任编辑:周鑫、王皓楠)
附件:
话题关键词
关联实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