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3]2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2003年5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2003年6月3日起施行。《解释》的公布和施行,为依法追究矿产资源违法者的刑事责任提供了具体、明确的依据,对于依法惩治非法采矿、破坏矿产资源的犯罪行为,加大矿产资源保护力度,进一步强化矿产资源执法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在贯彻实施《解释》中切实履行好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职责,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和宣传
《解释》是我国矿产资源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惩处矿产资源刑事犯罪行为的有力法律武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为行政执法机关,负有查处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和将涉嫌犯罪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的法定职责,必须认真组织好学习。学习形式可以灵活多样,如举办讲座、开展知识竞赛等。同时,要把《解释》纳入执法监察人员和矿产资源管理人员的岗位培训和考核范围。通过学习,深刻理解《解释》制定的意义,熟悉并掌握其基本内容,准确理解各个条款的内在含义及相关标准,切实有效地把《解释》运用到执法实践中,提高矿产资源管理和执法水平。
要通过多种途径,对《解释》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一方面要做好向全社会尤其是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地区的宣传。另一方面,要继续发扬送法到矿区的好传统,做好对矿山企业的宣传。要把对《解释》的宣传与普法教育结合起来,纳入普法教育的内容。通过积极有效的宣传,进一步提高全社会依法勘查、开采和保护矿产资源的意识,达到有效预防矿产资源违法和犯罪的目的。
二、以贯彻《解释》为契机,切实加大矿产资源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学习和贯彻《解释》,重在抓好实施。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抓住《解释》公布施行的有利时机,进一步改善和强化矿产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加大对矿产资源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在查处违法案件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解释》。对涉嫌犯罪的矿产资源违法行为,要坚决按照《解释》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绝不能姑息迁就。同时,还要注意准确适用法律,做到不枉不纵。一些矿产资源相对丰富的地区,尤其是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经常出现反复的地区,近期内要抓住几个有影响的典型矿产资源违法案件,依照《解释》的规定进行处理后,通过新闻媒体在社会上公开曝光,以扩大《解释》的影响力和威慑力。
三、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做好矿产资源破坏程度的鉴定工作
《解释》中明确,破坏性的开采方法以及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或者严重破坏的数额,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后予以认定。这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都比较强的工作。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鉴定工作能够依法、及时、顺利进行,提高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为保障这项工作科学、有效地进行,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聘请专家,组成非常设的破坏性采矿行为鉴定专家组,专门承担破坏性采矿的认定工作。
四、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追究违法者刑事责任的工作
《解释》的贯彻实施,需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公安、司法机关共同配合做好工作。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与这些部门的沟通,建立良好的协作关系。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过程中,认为已经涉嫌犯罪的,要在行政调查终结后及时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并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司法调查。有条件的地方,应与公安、司法机关主动联系,共同研究,抓紧制定规范矿产资源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协调、配合等方面的程序性规定,努力做好案件移送和审理上的协调、配合。
五、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贯彻实施《解释》过程中,要注意总结经验,及时研究解决实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执法水平,改进和强化执法监察工作。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接到本通知后,要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研究并尽快提出学习和贯彻《解释》的具体意见。切实运用《解释》,发挥其在打击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和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中的作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贯彻实施《解释》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部执法监察局。
二零零三年六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周鑫、王皓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