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2011年第三季度挂牌督办案件处理情况通报
2011 年 10月 25日 ,国土资源部召开新闻发布会,挂牌督办 黑龙江省牡丹江名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法占地案、 江苏省宿迁市湖滨新城祥和社区违法批地案、山西省朔州市山阴县升华洗煤公司违法占地案、重庆市巫山县麒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越界采矿案 4起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目前,这 4起案件已依法依规处理到位。现将处理情况通报如下:
一、 黑龙江省牡丹江名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法占地案
2011 年 3月以来,牡丹江名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经批准,违法占用牡丹江市宁安市渤海镇上屯村国有未利用地 1293.32亩、养殖水面 3亩、农用地 1.02亩,合计 1297.34亩,建设镜泊小镇项目二期工程。其中,高尔夫球场占地 817.5亩,已完成基础设施建设和大部分植草、植树及水系工程建设; 16栋产权式酒店占地 37.5亩,已建成主体;地下商城、道路、人工湖、小镇会所及管理用房占地 285亩,地下商城正在挖掘地基,道路已建成通车,小镇会所及管理用房已建成主体,人工湖已完成基础建设和防渗处理;料场、工棚等临时占地 157.34亩。在违法占用的土地中, 937.5亩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011 年 5月至 7月,宁安市及牡丹江市国土资源局先后制止无效,上报了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 8月,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立案组织查处。国土资源部挂牌督办该案后,名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停工。
2011 年 12月,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 1297.34 亩 土地,并处每平方米 5元罚款,合计 432.47万元。对已建项目分类整改:( 1)取缔高尔夫球场项目,拆除高尔夫球场建筑和设施,改建为开放式旅游地质公园;( 2) 16栋产权式酒店占用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整体评估后,以招拍挂方式出让。镜泊小镇会所和管理用房整改为展览馆,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3)已建道路办理村村通道路审批手续,使其成为宁安市村村通道路建设总体规划的一部分;( 4)符合条件的临时用地补办临时用地审批手续。不符合条件的,恢复土地原貌。
牡丹江市纪检监察机关已决定:分别给予牡丹江名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牡丹江市政府副秘书长张朋德行政记过处分,公司副总经理时延明行政记大过处分,公司工程部原部长商兆栋行政记过处分,宁安市政府副市长金京振、宁安市国土资源局局长葛新行政警告处分,宁安市国土资源局镜泊湖分局负责人湛旭东行政记过处分。对牡丹江市政府副市长崔培元、牡丹江市国土资源局局长赵刚进行诫勉谈话并通报批评。
二、江苏省宿迁市湖滨新城祥和社区违法批地案
2010 年 4月,宿迁市湖滨新城管委会与浙江海通管桩有限公司签订《工业项目进区合同书》,约定该公司在湖滨新城祥和社区光前居委会建设“海通管桩”工业项目,并约定了用地面积、用地位置、开工时间和建设进度。 2010年 12月,浙江海通管桩有限公司注册成立宿迁万康新材料有限公司,作为该项目建设主体。
2011 年 3月,宿迁万康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光前居委会签订《土地流转协议书》,约定以流转方式使用光前居委会 195亩土地,每亩土地每年流转费用按 1200斤小麦折算,流转期限 30年。协议签订后,该公司圈占土地 194.44亩(其中耕地 152.72亩)。已建设 3栋多层厂房框架,实际建设占地 2.76亩。
2011 年 7月,宿迁市国土资源局下达《违法用地整改通知书》,要求宿迁万康新材料有限公司限期拆除围墙,退出圈占的土地并恢复原状。该公司自行拆除了围墙,大部分土地恢复了原状; 8月,宿迁市国土资源局对该公司违法占地 2.76亩建设厂房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在违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并处每平方米 5元罚款。
国土资源部挂牌督办该案后, 2011年 11月,宿迁市国土资源局重新作出行政处罚,没收 宿迁万康新材料有限公司在 违法占用的 194.44 亩 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并处每平方米 5元罚款,合计 64.81万元。责成宿迁市湖滨新城管委会向宿迁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在全市通报批评。
2011 年 8月,湖滨新城纪工委给予祥和社区党工委书记崔龙党内警告处分。宿迁市纪检监察机关已决定,分别给予宿迁市湖滨新城管委会主任郑路(正处级)行政警告处分,光前居委会书记李连军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三、山西省朔州市山阴县升华洗煤公司违法占地案
2004 年 7月,私营业主贺景明未经批准,以租代征、违法占用山阴县北周庄镇永静城村土地 70亩建洗煤厂。 2005年 3月,贺景明注册成立山阴县华太环保能源洗煤有限责任公司后,继续扩大违法占地范围。至 2005年 10月,共违法占用永静城村耕地 320.71亩、未利用地 2.96亩,合计 323.67亩。 2006年 4月,贺景明将该公司转让,并更名为山阴县升华环保能源洗煤有限责任公司。目前,已有 37.11亩土地补办了建设用地手续,其余 286.56亩土地仍属违法占地。
2007 年 10月,山阴县国土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罚,没收在违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对已被破坏的 70亩土地并处罚款 46.67万元。山阴县升华环保能源洗煤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了 3万元罚款,其余处罚未履行。 2007年 11月,县国土资源局向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0年 6月,山阴县国土资源局再次作出行政处罚,对未处罚的 253.67亩土地处以罚款 190.05万元,但未依法作出责令交还土地、没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
2010 年 10月,山阴县国土资源局将该案移送县公安局,贺景明违法占用土地构成犯罪,但因其已于 2007年 1月死亡,未予立案。
国土资源部挂牌督办该案后, 2011年 12月,朔州市国土资源局撤销了山阴县国土资源局 2010年 6月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县国土资源局重新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 253.67亩土地,没收违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并处罚款 168.13万元。向县财政局办理了没收财产的移交手续,向永静城村村委会办理了违法占用土地的退还手续,罚款已全部缴纳。
朔州市纪检委已决定,给予山阴县委原常委、政法委书记贺志功党内警告处分;山阴县纪检监察机关已决定,分别给予北周庄镇党委原书记王振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北周庄镇党委原副书记郑建平、山阴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何永信行政记大过处分;山阴县国土资源局已决定,给予北周庄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所长孙少东撤职处分;北周庄镇纪委已决定,给予永静城村党支部书记贺国荣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四、重庆市巫山县麒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越界采矿案
麒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于 2005年 3月取得位于重庆市巫山县福田镇的煤矿采矿许可证。该煤矿在开采过程中,擅自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煤炭资源。 2010年 10月,巫山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对越界采矿井口进行了封闭。此后,麒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多次擅自打开井口进行开采。 2011年 3月,巫山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开采行为,并处罚款 10万元,并再次将越界开采井口及巷道封闭。该煤矿已履行行政处罚。
2011 年 11月,经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依法鉴定,麒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越界开采矿产资源 1.24 万吨,价值 285.78万元,已涉嫌违法采矿罪 。巫山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已将该案移送县公安局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目前,巫山县公安局正在按法定程序开展刑事责任追究工作。
(责任编辑:周鑫、王皓楠)